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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权利知多少

2018-07-01谢炳城

人力资源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家护理

谢炳城

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了很多特殊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各项权利。在劳动关系中,“三期”女职工的权利具体都有哪些呢?

享受带薪假期

应该说,带薪假期是“三期”女职工诸多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从产前检查到生育期间长达数月的产假,再到婴儿出生后的哺乳假,都是计薪的。 “三期”女职工带薪假期,除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小时)外,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天数或时间,提高“三期”女职工的福利。

国家产假

根据国家层面的有关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其一,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是国家层面的规定,适用于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

其二,该规定所指天数如何定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自然天数,既包括工作日,当然也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但有些地区则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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