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实操指南
2018-07-01杜芳芳
人力资源 2018年6期
杜芳芳
杜某于2015年3月4日进入上海中城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卫公司),双方签订有效期为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杭州某工厂从事保安工作。
中城卫公司与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易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后者为员工支付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公积金。
2015年7月12日,杜某在上班途中因地滑致摔倒受伤,住院9天,因伤情需要护理,由其表弟负责照顾9天。2015年8月19日杜某康复返岗,并于同年9月1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9日杜某以“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于同年10月29日正式离职。
2016年11月2日,经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2017年2月28日杜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等诉求,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其关于工伤赔偿的全部诉求,但对杜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杜某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亦驳回杜某的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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