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情况计算方法与应用探析
2018-06-21王世军
财务与金融 2018年6期
关键词:金融
王世军
一、研究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201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规则已经迫在眉睫。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一般而言指的是由银行、保险、证券三类金融机构的至少两类组成的集团公司,当前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行业的资本充足情况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风险水平,尤其不能解决因内部持股导致的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因此,金融行业监管者出于自身监管需要,怎样计算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水平就成了当下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已有研究文献主要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差异,王鹤立(2008)通过案例分析了美日德韩4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认为我国应该主要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胥爱欢(2018)也分别比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模式。现有文献在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情况的监管方面,梁冰、纪敏(2003)提出监管机构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情况, 通过适当运用方法从而剔除整个集团层次上的资本重复计算。吴晓灵(2014)也指出在计算金融控股公司层面资本充足情况时应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并注意集团内部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从总资本中扣除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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