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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的识别与认定
——一种反向排除的视角

2018-06-21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10)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因应时代的需求,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建立了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2017年6月,全国人大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鉴于“公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科学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一直是学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迄今为止,对于何为“公益”,仍然缺乏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公益”被认为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令人难以捉摸[1],以至于成为一个“只可以被描述而无法对其进行定义”的概念[2],也决定了法律在对公益进行界定时只能使用一些“标准”(standard),而无法使用“明线规则”(bright line rule)[3]。我国亦不例外。尽管“公共利益”在各种立法文件中一再出现,但鲜见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上述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基本集中在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和诉讼程序的规定上,对于何为“公益”、如何认定“公益”则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有些本可以通过传统私益制度解决的案件却披上了“公益诉讼”的外衣,造成公益诉讼的稀释和泛化。职是之故,本文从反向排除的视角,试图为法官排除“非公益诉讼”建立一些“标准”,从而促进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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