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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8-06-14商希雪

时代法学 2018年3期

商希雪

(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学院,布鲁塞尔 1050)

被判刑人移管,一般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执行被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在国际犯罪领域,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简称UNODC)表示,随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频发,犯罪人在国外被定罪和判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将被判刑人转移回本国服刑,有利于对其公正对待,以及开展矫正工作。从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趋势来看,在UNOCD的提倡与指导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加入到国际移管公约中。

本文中,为便于统一阐述,参照大多数国际移管规约中的专业用语,被移管的“被判刑人”,亦被称为“外籍犯人”、“跨国犯人”或“本国人”。对外籍犯人做出刑事判决的国家统称为“判刑国”(Issuing State,Sentencing State),外籍犯人被移管至的目的国统称为“执行国”(Administering State,Executing State)或“收押国”(Receiving State),执行国一般与被判刑人存在某种紧密联系,可能是本人或其配偶的国籍国、本人惯常居住地国、本人工作所在地国等,在特定语境下,为概括指代也会称之为“本国”。

一、UNODC对于移管的立场与实践

国际移管跨国犯人日益成为国际刑事执行合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交易犯罪、贪污腐败犯罪等刑事司法领域。1975年召开的第5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提议:“为了便于外籍犯人返回本国服刑,各国应采取区域合作或者双边协定的方式来构建移管制度,以确保移管的现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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