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条件*
2018-04-01刘辉
时代法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改革
刘 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法官相对独立行使审判权力需要宪法层面的体制保障、具体工作过程的机制保障、问责环节的职业自律保障。从人大的人事监督功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来看,以一体化形式存在的审判权力系统具有相对独立的宪法地位。从国家机关职能与社会自组织机能的关系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吸纳、处理大量纠纷,是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前提。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与司法工作岗位分工,则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权责对应的制度安排应当以法官职业团体的自律作为基础。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失当行为,是立法层面的法官问责制度产生实效的有力支撑。因此,当下的司法改革应当在宪法框架下,根据法官独立审判的理念要求,认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救济机制而言的基础作用,案件分流与工作分工机制对法官专业化发展的支持作用,以及法官职业自律机制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作用。
法院的审判职能具有守护民众社会正义诉求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或然功用。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处理利益争端,也可能因为无力承受申请法院公力救济的成本,而转向依赖容易滑向暴力争执局面的私力救济。若公民对法院保障正义实现的功用丧失纵向信任,就意味着维持法院运转的税费投入难以转换为让民众满意的司法救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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