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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平等理论困境*

2018-04-01田海

时代法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程序

田 海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一、问题的提出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受惠国有特定关系的人或事项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项的待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内容的条款为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以下简称最惠国条款)。

虽然最惠国条款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投资条约(协定)的常备条款,但是由于不同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具体措辞不同,尤其是该条款适用范围的措辞表述存在差异。因此,最惠国条款在国际上被认为并非国际习惯法规则,其适用范围也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UNCTAD Series on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UNCTAD/ITE/IIT/10/Vol. Ⅲ, UN, 1999.p.5.。

“投资者—东道国”(Investor-State)类型的投资争端是国际投资中常见的争端形式。晚近以来,国际上该种投资争端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是国际仲裁。与东道国当地救济相比,中立的国际仲裁更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在这种国际仲裁中,争端双方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尤其是东道国的同意)构成了国际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缔约实践中,缔约方出于各种考虑,在不同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条约规定了所有争议均可提交国际仲裁机制;有的条约则是规定仅限于特别约定的投资争端(如征收及补偿)可提交国际仲裁或者对提交仲裁附加了各种前置条件等。这些条约规定的差异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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