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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完善*

2018-06-14杨蕙铭

时代法学 2018年3期

陆 强,杨蕙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完成八二宪法通过后的第五次修改*八二宪法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通过了52条修正案。。本次宪法修改除执政党重大理论创新内在需求外,还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直接相关。有关国家监察机关宪法条款的设计,学界进行了热烈地讨论*相关文献主要有马岭:《论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条款设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马岭:《监察委员会如何纳入〈宪法〉的“国家机构”体制》,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马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人大制度的完善及宪法修改》,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4期;马岭:《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探索》2017年第6期;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胡锦光:《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宪法修改》,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等等。,监察机关之外的国家机构条款尚未引起应有关注。本文的旨趣在于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八二宪法国家机构部分条款进行审视,为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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