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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关联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基础

2018-05-21刘兵兵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关联方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 违法性基础

作者简介:刘兵兵,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8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就是相互具有权力利害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即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转移资源或服务的行为,而不问是否收取价款。所以,从关联交易的界定中可以得出关联方的定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进行控制,或者一方可以被另一方共同影响的,又如双方共同受同一方控制的,那么,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即互为关联方。

《国际会计准则24号》和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6号》都对关联方作出规定,从中可知关联方就是受一方实体实际控制或是有重大影响的另一方。关联方的类型种类很多,我国会计准则采取具体列举式的方法将关联方一一列举,在我国的经济组织实体中有可能构成关联方的经济实体全部呈现在法条中,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实现有法可依,减少法官解释法条的时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对关联方实行抽象概括式的方法,使得其成为关联方的兜底条款,但是要对法条进行解释的空间特别大,在一个具体实例中,一方经济实体是否构成关联方,要对其进行分析解释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的定义,根据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目的对其进行解释,必然会产生多种多样有理可循的科学解释,究竟要如何对其进行解释以及采取何种解释方法这都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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