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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8-05-21张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民间借贷 优先权

作者简介:张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5

“买卖型担保”作为民间借贷市场自发形成的新型担保方式,至今缺乏统一认识,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虽然明确在处理买卖型担保纠纷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且借款债权可以从房屋拍卖款中得以清偿。但对于买卖型担保究为如何性质、债权人受偿时是否具有优先权等具体问题仍有所保留,本文尝试从上述争议问题出发,对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进行探究。

一、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性质厘定

在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性质方面存在着层层推进的四个问题:第一,买卖型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还是買卖合同?第二,买卖型担保合同是物权担保合同还是债权担保合同?第三,买卖型担保合同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第四,买卖型担保合同属于哪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

(一)买卖型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

买卖型担保合同一般于两个阶段订立,其一是借贷合同达成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债务的履行,其二是在债务清偿出现困难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债权能够实现。从当事人意思上看,买卖型担保合同虽以买卖合同为表征,但从订立目的看,当事人之间并不以转移标的所有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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