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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媒体时代下的私人隐私权保护

2018-05-21李紫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私隐私权个人信息

关键词 泛媒体 隐私权 公私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李紫晶,广东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2

一、泛媒体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概述

在传统媒介下,隐私权侵权是受到限制的,只要你的隐私无利用价值,基本上不会干预,然而现代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所有信息开始细菌式的膨胀,大数据的普及使现代人生活的各方面信息被搜集、汇总、分析,并轻易加以商业化利用和传播。

2017年12月,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看了》的公众号文章引起公众广泛注意,直接使得奇虎360公司旗下的“水滴直播”视频直播生活秀平台宣布永久关闭,该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覆盖生活、娱乐、游戏等多个领域的即时直播内容,虽然平台在后续发表声明,称其供应方若要开通使用水滴直播,必须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内容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平台也将严格审核对直播内容全程把关,但该商业模式的设计不同于公权力机构在公共领域设置监控,而是为获取一种商业利益,宛如现实版《楚门的世界》。“水滴直播”是否侵犯隐私权或许在法律上有些许争议,也要依照具体个案判断,但更重要的是,即便构成隐私权侵权,责任方要承担的责任也十分有限。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包括私和隐两方面,“私”是指与他人或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而“隐”是指私人事务不被他人打扰和侵入,是一种排斥公众性的状态。隐私的外延很广,可以分为很多类别,比如公共隐私,即涉及国家、军事组织、国防机密等,本文所探讨的隐私局限于私人隐私,如姓名、肖像、联系方式等个人最为基本绝密涉及个人私生活的隐私。

结合我国文化传统背景,为何我国在隐私权上的立法或权利意识的敏感度比西方国家低?可追溯到我国的传统文化对“隐”、“私”这两个字都有着类似贬义的偏见,例如我们常说“大公无私”、“斗私批修”,一直以来我国大多强调“公”的重要性而避谈“私权”,至于“隐”更为如此,若个人有什么事见不得人,民众普遍的先入为主概念就是贬义。

至于“隐私权”,其涵义在我国学术界长期没有定论。所谓的隐私权,个人认为可大致分为二层,一是自己的私生活领域,二来是由自己私生活领域所衍生的一些个人资料信息,以上这两个层面都有着不经本人允许不得加以触及的权利。

(二)泛媒体时代下私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界定

现代隐私权的发展与工业革命技术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人们不断侵入他人私密领域,法律为捍卫公民的隐私权,也必须进行调整。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衍生出隐私权保护的许多种内涵,本文只分析私人隐私权保护领域,个人认为就私人隐私权概念而言最主要的是人格尊严、个人自治以及自由的修正三方面内涵。

1.人格尊严

如前文所提,隐私权侵权不同于其他实体化侵权,它较为抽象,隐私权的承认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财产、合同、物质上实体方面的损害,仅是照成精神上的伤害,隐私权对此同样保护,隐私权最为宪法所保护的一部分精神性权利,涵盖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内涵中。

2.个人自治

“私”的自主决定不受侵扰和剥夺是当代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想要确立个人自治,首先就要明白“公”与“私”的分界点在哪里,在Warren和Brandeis所著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无论是在对私人事务或是公共事务的区分,还是对新闻调查的合法界定,都要建立在“公共”与“私人”的区别基础上,当然这并不禁止行为人公开与公共领域具有合法联系的有关私人领域(例如政府信息公开中就职领导财产公开等)。隐私权对抗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同时也对抗非国家公权力,例如新闻媒体、受众等对私人领域的违法干预,这种干预侵犯的是个人对于私人事务的决定和选择。 当然这种“个人自治”并不是没有边界的,纯粹的自由主义价值早已备受批判,于是便有了隐私权内涵的第三点,自由的修正。

3.自由的修正

所谓“自由的修正”,作为政治哲学中的专有名词,个人认为放在泛媒体时代下隐私权概念界定的内涵之一也是非常合适的。泛媒体时代意味着信息交流便捷,流通范围广,给予了民众诸多好处之余从某种程度上使公民获取信息变得更加自由。绝对的公开不意味着一定要消费他人的隐私,我们提倡和保护言论自由,而从古至今为隐私权的存在做基石的就是“自由”,自由主义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无时无刻的,公民在获取或传播信息的同时,也要受到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约束。

(三)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分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个人信息存在私密性,侵犯个人信息的同时也会导致对隐私权的侵害,我国目前采用“二元制”的立法保护模式,将隐私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别。

个人信息不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前者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它通常以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不当然都是私密的信息,权利人往往可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选择性的公开并加以利用,尤其是在泛媒体化大数据时代,信息數据就是最大的价值财富,正是这种商业化利用模式的增加,使得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后,权利人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财产救济。而隐私权作为核心是“不被打扰的权利”,权利人往往享有的是不同于个人信息权那样的积极利用权而为消极防御权,主要内容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私密不被外界披露,而非个人信息权般保护私密的控制与利用。

二、泛媒体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划分标准

泛媒体时代作为一个平台,衍生出类似自媒体、大数据之类的新概念,比较典型的是在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谓是典型的泛媒体时代下的产物,同时标志着我国在网络领域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个人信息与隐私不分是早期立法的通病,去年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将两者区分,且《网络安全法》第76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但在泛媒体时代下,想要明确区别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还是难以操作。明确个人信息及隐私事关权利人的事后诉求赔偿标准,隐私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是消极、防御性的权利,个人难以主动利用创造经济价值,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也只能请求他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类,按传统理念也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正如前述“水滴直播”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的出现,正是利用个人隐私在公众内心存在的好奇加以利用,包括数据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化等,单纯的“补偿性赔偿标准”难以真正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失,且难以举证,使得权力空谈,因此,明确“二元制”的标准,区分隐私及个人信息,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快明确“公”、“私”领域界线,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学界各派流兴起了改变国家命运的讨论,有的人认为可以找一个切入点,比如大量的投资金钱财富,再比如民主与法治的确立,本人认为,最主要是隐私权的确立,什么时候一个自然人能够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公和私的界限,才能代表着其独立人格的确立。通过对比研究西方不难发觉,所有的创意、发明、技术、理论等的进步,无不依赖于一个独立人格的建成,而一个独立人格的建成又无不依赖于一个人意识到自己所在领域的“私权”以及公共领域的“公权”,我们常谈“公民”一词,强调“公民概念”,而所谓西方的公民权利往往是一群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聚在一起讨论除己外的权利,实际上若是“私权”不确立,公私界限不明确,其它再论也是徒劳。因此个人认为,我国目前就泛媒体时代下私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将聚焦于引导对“私权”概念的确定,加快《个人信息法》的制定尤为关键。

(三)重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重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私人隐私权保护范围之一是“个人肖像”,目前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并以营利为目的”,而在泛媒体时代的当下,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能涵盖大多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比如当下网络上泛滥的“人肉搜索”、“全民狗仔”,大多不能表现出以营利为目的,但他们擅自在网络上公开的照片确实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那么在立法空白又急需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便显得格外重要。

三、结语

Aldous Huxley 在其著作《美丽新世界》中表达了一种忧虑,工业革命的到来会使人们爱上新技术带来的娱乐和文化,放弃作为人独有的智慧,Neil Postman在其《娱乐至死》中则反映出与Aldous Huxley一样的想法,毁掉我们的,不是我们所憎恨的,恰恰是我们所热爱的。泛媒体时代,我们享受到新科技所带来的新的媒介的便利,人们变得更加畅所欲言的自由,而在新时代到来之际立法尚未跟上时代的脚步,那么维持社会的就只能是人们心底的自觉,这似乎是道德的乌托邦。泛媒体时代,有流通就有隐私,“数据”诚可贵,“私隐”价更高,科技的进步是无法阻挡的,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在空前便利的泛媒体时代,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聪明,也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脆弱。

注释:

张民安、林泰松.公开他人私人事物的隐私权侵权(第三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8).

参考文献:

[1]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浙江工商大學学报.2017(3).

[2]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3]王秀哲.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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