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置
2018-05-21戴高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精神病人 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强制医疗
作者简介:戴高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0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分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遵循的是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即先明确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再分析该精神状态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进而就其刑事责任能力出具意见。
就医学要件的诊断而言,普遍认为应根据通用的诊断标准,如《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来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精神状态的检查是否规范、精神症状的识别是否准确,这需要鉴定人员就诊断思维、诊断方法、材料的识别与采纳等问题深入研究。
就法学要件的评价而言,现行刑法将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因素。这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今司法实践中,具化的评定标准基本参照我国司法部2011年3月颁布施行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这部指南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设立了评定标准,规范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程序,提高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致性。
现行刑法将精神病人按照其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以下几类: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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