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视角下刑法总则问题研究
2018-05-21惠志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语言分析 文义解释 刑法总则
作者简介:惠志君,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5
语言是人们进行交流的工具,其表达能力强,但也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的特点。立法上的语言是为达到某种立法目的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人工注入某种立法意图,并使之尽量通俗易懂的一种表意系统符号。较之自然语言,其的多义性与模糊性程度較低,但仍不能完全摆脱这种特性。且正因刑法总则语言的这种特性,使得具有不同法律知识储备的人,在法律认识、语言分析上出现偏差。法律认识在整个司法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法律的语言分析也是认识与适用法律中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一、语言视角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认识
(一)语言视角下立法者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认识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以文字为载体,表达立法意图或希望达到的某种社会秩序。为了使法律更好的被公众所理解接受,法条中所包含的词语含义大都是公众所熟知的。所谓公众所熟知的词语含义即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常用到的,词意明确的词汇。例如,《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意志以外”一词的运用,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以通过简单的文义、语言分析来理解其是一种内心上的自愿行为,而非遭受外界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不能完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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