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刑讯逼供等乱象的成因及完善
2018-05-21王婉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王婉玥,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47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各执己见并且争议不断,但是立法者选择将其继续保留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当中,就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仅发挥着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行为的作用,也是立法者为了降低羁押率,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立法体现。然而,由于其目前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相关法律空白也尚未及时填补,致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乱象愈加明显。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刑讯逼供等乱象产生的原因
(一)检察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中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却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监督、监督的程序是什么样的以及检察机关行使完侦查权后无人监控的制度缺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乱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监督的事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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