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有关环境集体公益诉讼的缺陷及其建议解决方案
2018-05-21何停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环保法 环境集体公益诉讼 集体诉讼
作者简介:何停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硕,研究方向:刑法与环境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43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集体诉讼
自环境纠纷日益增多以及设立环保法庭来裁决该等纷争之后,目前集体公益诉讼的现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有关集体诉讼的法律已经被编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但是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通过我国环保法庭审理的環境案件尚不清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其中明确允许集体诉讼和多原告组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害。因此,我国历史上有允许多个原告和不特定的个人共同参与一起诉讼的情况。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允许提起集体诉讼,但是成功率和使用频率仍属较低。然而,集体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表明,利用法院解决争端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集体诉讼可以为原告带来两个不同的益处。一个是把资源集中在一起聘请可有效提起集体诉讼的律师的经济可行性。另外一个益处就是为那些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但胜诉几率极有限的原告提供一个起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机会。但是,我国之所以批准提起集体诉讼的理由目前尚不明确。有人推测我国一直试图通过支持集体诉讼来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改善环境保护现状。然而,我国的法院系统和资源的匮乏性,使得处理大规模集体诉讼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上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实际上会削减政府支持这类诉讼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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