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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研究

2018-05-21周倩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从宽 检察环节 案件范围 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周倩芸,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8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和程序上从简处理。

所谓“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承认并如实供述被指控的行为构成基本犯罪事实。这里被追诉人的认罪是“概括认罪” ,即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法理内涵是一致的。另外,自愿承认的“犯罪事实”只要求是基本的犯罪事实也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不是全部的犯罪事实。

所谓“认罚”,即自愿接受处罚。在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能的刑罚结果就属“认罚” 。这其中包括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也包括程序法上可能引起的诉讼程序的简化。另外,对于主动退赃退赔应作为悔罪性的体现,属于特殊的“认罚”表现。

所谓“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程序方面:笔者认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侦查阶段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采取法定的侦查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因此只有在案件侦查终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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