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2018-05-21张素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和解制度
作者简介:张素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7
一、 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6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刑法处罚以及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的情形。司法机关对于这类存在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人员,应当明确诉讼的程序以及处罚的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采用不同的司法管理模式,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因而任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都可以存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同时包含对当事人实体处理和程序选择的全新的诉讼制度。而我国在2012年我国将刑事合解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刑事和解。这两项制度的提出与建立,是实现刑事诉讼紧张关系平稳解决的突破性研究。笔者通过对两项制度的对比分析,体现出两者的异同。在被害人权益修复的主调上,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在新的刑事诉讼发展阶段应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二、两种制度的对比分析
(一)适用范围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程序类型,但是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四种禁止性情形除外,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程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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