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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务承担制的完善

2018-05-21郭素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债务承担 免责 并存

作者简介:郭素萍,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助理、政策法规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5

一、债务承担的界定

所谓的债务承担,即在债的同一性不改变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债务的合同,从而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承担或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而原债务人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将部分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对部分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是第三人参与到债权债务关系中,原债务人不因此退出,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我国目前债务承担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债务承担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84条,该条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一规定从实践应用来看,存在过于简陋、界定含糊等问题,无法适应复杂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有以下问题:

(一)对债务承担的规定太过笼统

《合同法》第84条寥寥二十几个字,包含的信息量却很大,难免失之简陋。根据该条法条,我国的债务承担有两种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是对它们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无法明确的区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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