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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夫妻财产制

2018-05-21谢文元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约定 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4

關于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是指法律允许配偶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财产形式或属于财产的制度,其表现形式是夫妻财产约定。目前我国的婚姻财产协议制度还处在初步成立阶段,有待完善。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产生的原因

梅因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律科学家,他在身份契约理论中指出,以前人们受到各种身份关系(包括行会关系、学徒、家庭关系等)的限制,个人的尊严、合法权利以及人权很难得到保护。他们为了充分获得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采取一定的方式突破这种限制,订立一种契约:工会成员可以不受工会的控制,可以自由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家庭关系中,子女可以不受父母限制,妻子也可以不用服从于丈夫。由此,产生了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的产生既是由于人们不想受共同家庭财产的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尊严和人权。在协议中,夫妻双方就财产条件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财产制度的条件是:首先,财产合同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双方缔结;其次,如果协议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图,受害方有权要求法院更改或取消;最后,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第三方的集体利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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