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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域外借鉴及困境分析

2018-05-21兰路晓刘瑞彬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兰路晓 刘瑞彬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违法 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XZZSS2017009。

作者简介:兰路晓,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刘瑞彬,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2

因实体法总有不完善之处,才有了“不作为”赖以存在的基础,但我们引入统一性和专门性的程序法,可以有效地从程序法的角度使其不能“生存”,即行政执法者不可再钻法律的漏洞,却可因应为而不为的程序违法而归责,以此来敦促各行政机关恪尽职守,积极作为,直面行政相对人的需求,不能为逃避责任而无所作为。在这里,我们需要对我国目前的程序立法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全新的制度构建。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法的落实有赖于对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的制度构建,无责任的相关规定,则程序法亦是没有实际存在意义的,发挥不了其制衡行政权运作的作用。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及认定

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后者即不可能有前者,二者密切相关。因此,从程序违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追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就是来界定什么是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有学者提出,行政程序违法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具体指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方式、步骤、顺序和时效,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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