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8-05-21张嘉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经济发展 民商法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张嘉麟,天津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9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这就对民商法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在经济生活中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在产生纠纷的时候能够依照法律的规范来解决。为了加快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对民商法的变革尤为重要,这也是时代和人民的选择。民商法的变革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上交易种类的增多,比如扫码支付,生活物品从现实到虚拟的网络信息,比如软件系统和电子信息等。这些内容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的迅猛,但是,这样交易产生的问题也需要严格的进行规定,给法律实践做出一个可以实行的依据,方方面面都需要民商法作出新的调整。
一、对民商法的界定和研究意义
(一)国内外的相关体系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民商法体系,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指的是民法在整个体系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将商法看作民法的一个分支,把关于商法的内容编纂在民法之中,民法对商法起着引导和约束力。民商合一的滥觞在罗马私法,古代商法与民法是没有分开的。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民法典之外还会再订立商法典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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