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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探讨

2018-05-21夏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企业法人 宪法权利 国家干预 宪法解释 宪法适用

作者简介:夏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8

一、前言

2017年1月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禁穆令” 。以Google、Facebook为首的100余家美国科技企业向法院提交联名签署文件,反对“禁穆令”。

美国科技企业界对貌似与企业经营自由无关的 “禁穆令”群起而攻之;但,当我国政府部门制订的政策措施直接干预到企业经营自由时,中国的企业界却很少有与政府“叫板”的行为。那么,美国企业和政府“叫板”的底气从何而来?

答案当然涉及历史、社会、环境、民情等众多因素,但政府立法行为、特别是国家经济干预行为,涉嫌限制企业法人经营自由时,国家是否提供了合法、经济、直接的救济途径,是中、美两国企业对政府行为反应迥异的重要因素之一,或者说正相关。

美国为其企业法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是:赋予公司宪法上的“公民”地位及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涉嫌损害了公司权利,公司有权诉讼至法院,法官有权根据宪法或其他高于普通法律的基本原则,去审查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政策;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构成司法制约,防止它们以合法形式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是否也为企业法人提供了同类救济路径?部分学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并未否定企业法人的基本主体地位、宪法本身也未禁止其在司法中适用,本文试图从美国公司获得宪法权利路径角度出发,探讨根据现行宪法赋予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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