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融合:略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018-05-21水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冲突 融合
作者简介:水晶,江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中国传统文化、伦理学、法理学、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5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横贯中西、穿越古今的主题,它们既交叠、又冲突,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发生极大变化、各项重大社会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十分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再梳理与总结,以探究二者间关系的基本规律。研究其冲突及调和,对当代中国的德治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西方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
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哲学论辩思想在西方可谓博大精深。不同时代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两者在价值、规范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其研究派别主要有二:自然法主义和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认为,人与法律、道德关系紧密,正如罗门所说:“在法律秩序内生活的道德必要性,合乎人的内在目标,即成为一个具有道德的人” 。古典自然主义学者提出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应当是“良法”。代表性著作如柏拉图《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等;二是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的道德,是检验所有法律的终极尺度,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到西方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等都持有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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