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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预防及对策

2018-05-14于振明李劲

新丝路(下旬) 2018年12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

于振明 李劲

摘 要:校园欺凌现象已成为我国社会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欺凌的发生,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分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加大了专项治理的力度,提出解决校园欺凌的对策。

关键词:欺凌;校园欺凌;欺凌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对校园欺凌事件频频报道,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欺凌的热切关注,尤其是2017年以来,人们要求严厉惩罚校园欺凌中的欺凌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欺凌者的呼声更加强烈,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弱法,纵容了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更有甚者要求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但我认为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欺凌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欺凌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查找产生校园欺凌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制定相关对策从源头上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一、关于“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何谓“校园欺凌”?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直到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才第一次对“校园欺凌”进行界定。该《通知》指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通知》中对“校园欺凌”的理论概念的界定。首先,明确了“校园欺凌”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学生与学生之间,排除了教师与学生之间、其它人员与学生之间的欺凌;其次,强调了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排除过失行为;再次,明确了欺凌的方式包括肢体欺凌、语言欺凌和网络欺凌;第四,客观上实施了欺负、侮辱的行为并造成了身体伤害。这个概念包括了其构成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定义的核心内容也得以完整体现,但仍然有三个小缺憾,一是就是没有明确校园的具体范围,这里的校园是指仅在学校范围内,还是也包括学校范围外?二是仅规定了“身体伤害”,没有涉及财产损失。三是缺乏对“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

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11部门共同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概念的界定,首先,确定了校园的范围是指校园内外(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次,强调了行为主体是学生与学生之间,而且这里的学生仅指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上学的学生。再次,主观上是故意的,第四,客观方面实施欺负、侮辱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结果。这个定义最主要的优点有两个:一是规定了损害结果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这三个方面;二是扩大了校园的范围,即校园不仅包括学校范围内的空间,也包括学校范围外的空间。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校园欺凌概念虽然有界定,但他们毕竟属于阶位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规定,尚达不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阶位,更无法达到法律高度的阶位了。但是,在校园欺凌日趋严重的今天,为了能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要求应在法律的层面或者高度上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予以明确的界定。

单就字面意思而言,所谓欺凌就是欺负、凌辱[1]。而校园则指学校范围内的地面和空间[2]。按这种解释,校园欺凌就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对被行为人进行欺负、凌辱并造成伤害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包括教师欺负、凌辱教师或教师欺负、凌辱学生,也包括学生欺负、凌辱学生或其他人欺负、凌辱教师或学生。其范围仅限于学校范围内的地面。如果其行为发生在学校范围之外,是不是校园欺凌?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我认为校园欺凌的行为主体、校园范围均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行为主体包括教师欺负、凌辱教师或教师欺负、凌辱学生,也包括学生欺负、凌辱学生或其他人欺负、凌辱教师或学生。狭义的行为主体则仅指学生欺负、凌辱学生。广义的校园范围包括校园内也包括校园外,主要是指行为主体的发生地,所以学校范围之外发生的学生欺负、凌辱学生并造成伤害的行为也属于校园欺凌。广义的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行为主体对被行为人进行欺负、凌辱并造成伤害的行为。而狭义的校园欺凌或中小学生欺凌仅指发生在校园内,行为主体对被行为人进行欺负、凌辱并造成伤害的行为,行为主体也仅限于学生与学生之间。当前我国无论是学术界、媒体还是上述的规范性文件的校园欺凌一般是指狭义的校园欺凌。

本人则更加倾向于校园欺凌的行为主体应该采用狭义概念,即仅限于学生与学生的欺凌行为;而校园的概念范围则应采取广义概念,即包括校园内,还应该包括校园外。欺凌行为除了传统的当面欺负、侮辱、殴打、谩骂等手段外,还应该包括威胁、精神恐吓和网络、信息上的侮辱、恐吓等行为。

二、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

校园欺凌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校园欺凌的行为人的个人因素

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者基本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其认知能力与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情绪波动性大,容易激动,攻击性强,无法理性辨识与控制自己的暴力行为。这主要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体制一切以应试为最高目标,应试教育的功利追求过于强大,缺乏对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正确的人生指导,放松了对受教育者规则意识、尊重意识、守法意识、良善意识的综合培养。

2.校园欺凌行为人的家庭影响

之所以发生欺凌他人的行为,与施暴者家庭中父母缺乏正确的教育子女的理念和方式有直接关系。有欺凌行为的学生多数父母忽视管教或管教方法不当,造成父母和子女关系紧张,孩子同父母不能很好沟通,导致在学校欺凌他人与被欺凌的情况家长一概不知;而科学教育子女的父母,父母与子女关系融洽,即使在学校欺凌他人或被欺凌,父母也能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孩子面对问题和困难时也会发生的事情会第一时间告诉父母,所以父母在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中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应当依法落实监护责任,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家长要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可见父母的管教方式与学生欺凌行为是密切相关的。

3.学校的因素

学校是学生获得知识、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对学生知识的传授和道德的濡化两个方面的责任,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由于我国目前的学校教育重智育轻德育,只注重学生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发展、情感变化、家庭状况等关注。导致教师缺乏与学生情感的沟通,甚至有些教师缺乏识别和干预欺凌发生的知识和能力。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时会以讽刺、挖苦、呵斥甚至是肢体冲突等措施教育惩罚学生以此来维持教学秩序。这种对学生的言语辱骂以及粗暴的惩罚行为,会引发其他学生的效仿,产生校园欺凌行为。另外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够健全,校园安全监管不严,也是产生校园欺凌的原因之一。

三、防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对策

虽然我国近几年里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校园欺凌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有效遏制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多发,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欺凌事件的偶发性、隐秘性、随机性,防治手段的不及时以及其他复杂的综合因素,导致了校园欺凌事件仍然发生。要从源头上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由于大多数学生规则意识尚未充分建立,学校应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也可以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處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指导学生掌握一些应对校园欺凌的方法,开展校园欺凌的班级讨论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通过活动让学生了解何谓欺凌行为、欺凌行为的危害性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提高师生预防与干预欺凌的意识与能力。

2.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和政策

我国虽然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进行了定义。但是对校园欺凌的范围、欺凌行为或禁止行为、报告程序、解决措施以及欺凌预防机制等缺乏详细规定,没有明确学校的主体责任,只有通过立法、行政手段确定学校在欺凌事件中所负的责任及条件,才能有效地维护学生在校园中的安全和健康。从源头上减少欺凌的发生,进而为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健康而安全的校园环境。各学校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及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3.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加强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

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电视台共同创办《守护明天》、《法律讲堂——检察官说案》,通过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向公众普法,宣传检察工作和法治精神。这对加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引导,推广了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提高学生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能力和预防欺凌的能力。

总之,要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必须加大立法力度,从法律层面的高度全面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治理、责任承担作出全面的规定;使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学校应将防治校园欺凌成为一项经常性、制度性、普遍性的工作内容;加强学生规则意识、守法意识和良善意识的培养,使学生远离校园欺凌,健康成长、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政治学院学报,2008

[2]任海涛.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

[3]陈丽萍.安全视阈下的校园欺凌问题初探.教育观察,2016

作者简介:

于振明(1963--)女,山东烟台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法学、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李劲(1965--)男,甘肃张掖人,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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