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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8-05-14张艺馨

丝路视野 2018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保护

张艺馨

[摘要]网络的普及带来了大量互联网作品,但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和我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欠缺,当前互联网著作权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欠缺。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相关现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使得网络文艺和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查阅相关资料,减少了纸质资料的金钱成本和购买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快速查阅、翻译、传播别国的资料,可以说网络的便利转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与此同时还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按照现阶段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网络著作权定义问题,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的以网络形式进行传播的资料的定义和分类不同;(2)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研究,即如何通过立法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3)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研究,即站在国内的社会现状下对当前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进行重点研究;(4)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分析,即如何利用多种途径增加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策的发现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地照关现实,提升现实生活中网络文艺和网络科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承担泄露的风险。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当前国内对网络著作权研究成果以及现状,提出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也是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

在这个《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外,著作权还包括人生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给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面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公众有自由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或者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国务院在201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而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关键之年,因此《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了中国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所作出的巨大努力。

在《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的注释中解释:“网络版权是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从这一层面来说,网络著作权只是由于发表的途径和平台的不同,其法律渊源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201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及到,目前我国“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

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其载体和传播形式的不同导致的,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侵权形式更“灵活”。更难控制

传统模式下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制品进行物质性的复制和发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跳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跳跃》(这两个跳跃合成因特网条约)均将“发行权”界定为“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录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原件和复制件的专有权利。”也就是说,发行权是指以特定形式进行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的互联网网民进行网络作品复制与转发的“转让形式”。网络传播作品实际上是不用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可以进行的,所以侵权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更加难以管理的。而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篡改、歪曲其作品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网络中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复制、转发其作品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构成了侵犯。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构成更加多样化

在一般意识中,只有将别人的作品用于盈利目的的,才算是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不然。前面笔者已经交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本人同意的,将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侵权。所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这样的。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或者未按照著作权人允许的方式获得著作权人作品的,实际上都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生活中,很多人从网络上寻找很多图书、音乐、影像作品的“免费资源”,很多时候这些“免费资源”都是没有经过作者本人同意的,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能我们每一个接触网络的人,都可能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网络著作权。如果我们的法律要对这些行为都进行惩处的话,代价不是现行的法律体系能够承受的。但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对这些行为放人不顾不管,对网民个人的侵权行为如何定性,如何杜绝,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如何辨别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下个阶段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

(三)侵权的后果更加难以计算和判断

一般意义上来说,著作权侵犯行为的危害后果主要判断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额等有幸标准来判断,但由于知识产权是对无形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对它的犯罪构成仍采用一般经济或财产犯罪的标准是不恰当的。在网络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往往转发量和复制量巨大,而且会冠以别的名字进行出版,因此首先在侵权行为的鉴定上比较困难,其次在侵权后果的评估上难度更大。通过网络技术,有的文件只包括了一个文件,而有的文件却包括了多个文件,或者说有的侵权人在复制、转发、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仅有一小部分是侵犯了别人网络著作权的作品的,这样对于最终的侵权认定就制造了更多的困难。

(四)网络著作权立法起步较晚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先关法律和法规来规定对网络著作权的刑罚保护,但立法工作开展会从二十一世纪开始的。全国人大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从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开启了为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的步伐。而接下来有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对之前出臺的《解释》的补充。在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设计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品的数量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上述描述来看,为了应对新世纪的出现的新情况,我国的法律部门作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总的来说,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后于发达国家,导致了总体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是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所以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起步晚、基础差,未来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三、网络著作保护权相关对策

(一)按照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维护网络著作权

根据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和两个《解释》,在互联网上进行转载、摘编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注明出处;(2)不得超过著作权允许报刊转载、摘编之作品的范围,即录音、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不准许在网上转载或摘编。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由于在互联网上转载文字作品十分普遍,如果统一禁止或者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才能进行转载,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而录音录像作品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履行更加严密的转载手续。在文字的转载、汇编上,我国司法做的规定就是“需要注明出处”,而实际在网络世界里,我们都知道要寻找到确切的作者很多时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一些学术论文的出处比较好找,因为学术论文一般是通过专业的途径进行发表出版的,而一些网络小说、片段文字的出处就很难寻找了。因此这就需要更加具体而有可行性的方式来寻找出处,或者寻找到最原始的著作权人了,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互联网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一些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的文字、视频、录音,发布人不等于就是著作权人,在转载如此盛行的今天,社交媒体、个人网站上的著作内容如何维护,也是需要司法进行解决和维护的。

(二)对于法律没有涉及的范围可以通过各种补充形式的规定、办法来进行衡量

网络著作权难以维护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本身开放、信息融汇的特点所决定的,几乎每时每刻互联网都在发生这变化,网络著作权被侵犯也就具备了更加“新鲜”的形式。也就是说这必然会导致立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中提到,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1月30日,北京市版权局从发布《规范软件应用市场版权秩序的通知》;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各种形式的通知、管理规定、案件审理指南的发布,其实就是法律空白点的补充。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著作权领域会有更多的补充管理规定、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为法律不能及时涉及的领域做补充。

(三)加强对互联网转载平台的管理

实际上,文字著作一般会在个人社交网站、电子书网站被大量转载,音乐作品、视频在视频网站中被转载的几率很高。因此,相关网站应该对于本站旗下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和甄别,对于受到侵权举报的账号进行关停止损。

四、总结

网络著作权是当下的热点,也是我们在实施文化强国战略中必须做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之一。全面观察互联网的新变化,正视互联网侵权行为,对于新形势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是法律界、学界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就连西方国家也没有取得里程碑式的突破,所以这又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追赶的过程,值得社会各界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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