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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施好“法力”

2018-05-08姚韵

卷宗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力法律制度

姚韵

摘 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党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制度,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基层工作中的体现。本文简要介绍了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强调了依照法律进行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基于此,重点从调解机构的建设、调解制度的完善、法制宣传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探讨了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力”的实施方法。以期能够为国家基层的稳定及经济的繁荣奠定基础。

关键词: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法律制度;调解机构

党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强调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能否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好机会,施好“法力”,促其工作出现新气象、新作为,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在及将来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目前相关领域及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

1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法律依据

(一)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指以调节人民之间的矛盾为目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道德为导向、以调解及协商为途径,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消除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一种制度,属于我国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1]。将该制度应用到基层人民的管理过程中,可有效提高基层群众之间关系的和谐性,进而使社会的稳定性以及国家的综合实力得以提升。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共卫生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应发挥纠纷调解作用,依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对基层人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2]。可见,当基层人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以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能够以非诉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保证。

2 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力”的实施方法

(一)提高重视水平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缺乏重视,是阻碍“法力”实施的主要因素。提高机构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对于国家基层建设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价值。

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一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仅人民法院系其业务指导部门。为提高社会矛盾的解决效率,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该机构工作的指导,使基层人民纠纷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例如:当基层人民之间产生矛盾,且单独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无法调解纠纷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除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外,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寻求指导个案时,人民法院还需“一案一导”,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达到降低行政调解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弥补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目的。真正实现群众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加强机构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民商事纠纷显著增多。为进一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确保权力方能够更快的是实现权力,提高调解机构建设的完善性较为重要。

人民法院可于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通过设立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方法,提高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完善性:(1)建立内部组织机构:人民法院可于内部专门成立由院长和各部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当基层人民之间产生矛盾时,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需积极帮助其解决矛盾。(2)设立村民以及居民委员会:受地区信息封闭性及交通畅通性的限制,农村居民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求助。设立村民委员会后,当村民发生纠纷时,则可就近请求村民委员会帮助调解纠纷,提高纠纷的调解效率。同理,居民委員会的设立,同样具有上述优势。但需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员不得身兼数职,以免对纠纷解决水平造成影响。除了上述组织机构外,为解决内部矛盾,各企事业单位,同样可设立相关的纠纷调解部门,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三)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是决定基层人民纠纷的解决是否有所依托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基层建设水平,人民法院应从“指导制度”、“沟通制度”两方面出发,提高调解制度建设的完善性。

(1)指导制度:人民法院应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例如:人民法院可将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纳入到考核工作中,以一年为一阶段,对相关委员会的调解纠纷数量、纠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等进行总结。如委员会的调解思路创新性较强,且方法得当、结果明显,则应给予其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反之,则应给予相应的惩罚。(2)沟通制度:为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畅通性,人民法院可设置内部联络员,为群众的求助提供路径。当基层人民出现纠纷时,可通过打电话、微博求助、微信求助等方法,与联络员取得联系。联络员在获得求助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给予其反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开展法制宣传

基层人民群众对纠纷调解方法缺乏了解,是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被及时解决的主要问题。受其影响,当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的居民,通过打架斗殴等极端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例数不胜数。

人民法院应承担起法制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宣传、发放宣传手册或召开宣传大会的方法,提高基层人民对纠纷调解方法的了解程度:(1)电视宣传:人民法院可将“法制宣传”植入到新闻联播等节目之中,或单独开展“法制宣传”节目,以电视为途径,达到宣传法制知识的目的。(2)宣传手册:人民法院可印制一批宣传手册,手册中应包括“基层人民纠纷的表现”、“基层人民纠纷的调解方法”等内容,鼓励人民在发生纠纷时,寻求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帮助阶解决问题。(3)召开大会:人民法院可与人民政府联合,要求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法治宣传大会的方式,宣传纠纷调解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水平。

(五)遵循法律依据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是我党所提出的重要理念,是建设和谐社会需依从的主要理念。基层人民群众纠纷的调解,同样应以法律为依据而展开,使依法治国的理念得以体现。

目前来看,我国针对人民调解问题有关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善。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人民调解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越来越多。人民调解法规本身颁发时间并不长,且也无法借鉴别国经验。同时,随着各种社会生活方式的“秒变”,人民调解法规在适用过程中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关于一些人民调解纠纷虽已达成协议却不能申请司法确认的问题,群众们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此,人民调解员应做好调查研究,一方面及时反馈,一方面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如此反复,提高自身调解水平。在“法治社会”的大好形势下,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力”之间的互益互动,彻底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实践中各种法律方面的“拦路虎”,让基层群众在法律的助力下,即使面对诸多各类纠纷,也能始终保持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有关部门应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到重点工作的范畴内,提高对该工作的重视水平。应在遵循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机构建设的途径,拓宽基层人民纠纷的调解平台。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的途径,提高纠纷调解的合法性,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开展法制宣传的方式,提高基层人民的法律意识,降低纠纷的发生率。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纠纷加以调解,使我国社会的稳定性得以提升,使“依法治国”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贺东航,孙敬良.基层治理视阈中的乡村人民调解制度——以一个村庄人民调解文本为例[J].社会主义研究,2015(04):104-109.

[2]孟婷婷.把心系在基层——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荣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J].人民调解,2014(07):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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