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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中心证公开的价值

2018-05-08张志远

卷宗 2018年4期
关键词:可接受性突袭公信力

所谓心证的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争点以及法律的见解所形成的心证向当事人公开,使其对法官心证有所了解。法官心证的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克服心证的主观随意性等天然不足,防止恣意与专断的裁判发生。心证透明化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必然要求,庭审中的心证公开是心证公开的重要环节,其自身有着独特的价值。

1 防止突袭性裁判

所谓突袭性裁判,即“法院所为之裁判乃非当事人基于诉讼所存资料依通常情形所得预期裁判结果之意外效果”[1]。在秘密心证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尽量避免被当事人得知或推知其形成心证的判断过程,常常在判决之前刻意地隐藏其心证,导致当事人无从知晓法官包括判准在内的心证过程,对司法活动的走向和预期失去了可预测性,往往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凭借摸索和试探来进行主张和举证活动,从而使得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常常脱离依赖于论证的解题活动,而成为一种依赖于运气的猜谜活动,很有可能仅仅由于对法官心证的估计错误之类的法外因素而致其落败,或者出现双方当事人的庭辩焦点与法官的裁判要点之间缺少关联性从而使得言词辩论沦为各说各话的摆设之怪现状,这就很容易在实质上形成突袭性裁判的结果。”[2]在当前我国的诉讼模式下,法官不再是一切诉讼活动的“指挥官”,也不单纯是“裁判员”。庭审中,法官通过适时地公开心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的知悉法官心证的形成及结果,对案件的走向能够进行预判,并有的放矢的进行诉辩及举证;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使其心证产生变化,得以修正。庭审中的心证公开为法官与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彼此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途径,如同一缕射穿司法神秘感的阳光,在透明的环境下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

2 保障公正与效率

心证公开的理论基础在于程序主体权及源于此的听审请求权、证据提出权、证明权、辩论权、公正程序请求权等程序法上基本权。[3]即当事人有权参与与之相关的司法活动,有权要求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受到合法的保护,而法院亦应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予以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对心证负有公开的义务。如果法官不公开心证,当事人就无从知晓诸如证据提出权、证明权、辩论权等权利的行使效果,以及是否需要继续行使。通过法官在庭审中适时的公开心证,当事人可以透过这些信息对主张的事实或遗漏的事实补充举证、对法院归纳的争点进行针对性的辩论、对谬误的法律观点进行修正,从而充分保障其程序主体权利,这实质上反映的是保障和促进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加强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实现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目的。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心证,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其证明责任的履行程度,促使其充分、及时地提供证据,快速、准确的形成争点。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尽快的形成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更清晰的明确案件的走向,消解不正确或不理性的心理预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投入,甚至直接促成当事人调解、撤诉,達到止争息诉的效果。

3 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活动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其反映的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依赖于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还依赖于其可接受性、可信赖性。从社会大众的角度出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标准,故司法裁判不仅需要满足法律判断的正当性,还需要达成法律判断的可接受性。司法公开是提高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径,而心证透明化更是直接影响着司法公开的程度。正如法谚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法官通过在庭审中恰当、适时地进行心证公开,一方面让当事人能够了解法官对案件中事实以及证据的内心确信程度,如探知自己在履行证明责任上是否不到位,从而及时地在庭审中进行证据补强,调整诉讼策略,避免在法官作出裁判后才知晓判决理由;另一方面,对于法官而言,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与互动,法官可以检视自己心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谬误与不足,使作出的裁判合法、合理。法官在庭审中及时地公开心证,不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而且有效地避免裁判突袭的发生。正如一项调查所见:“近五分之一的社会大众认为公幵程度是法院威信得到提高的表现。[4]”

综上,庭审是法官通过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通过询问查明事实,获得内心确信的重要途径,而适时的进行心证公开,也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进行预判,并检视、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可以说,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心证,促进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其司法价值在于防止裁判突袭,兼顾程序与实体公正,促进诉讼效率,并使作出的裁判可接受性强,提升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姜世明:《论合法听审权——以在民事程序法之实践为中心》,载(台湾)《法学丛刊》2002年第4期。

[2]盛雷鸣:《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1期。

[3]廖中洪:《“心证公开”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90页。

作者简介

张志远(1986-),男,汉族,辽宁人,硕士研究生,法理学专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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