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设立临时仲裁的困境与突围
2018-05-07王端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王端
摘 要:临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却遭遇“合法性”困境,这不仅使得我国丧失争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之机会,还造成不公平不对等之现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治理模式的嬗变以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我国已具备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生长土壤”。应把握自贸区先试先行、制度创新之契机,在区内构建以仲裁机构为依托之临时仲裁,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填补《仲裁法》立法阙如。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上海自贸区;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8)01-0048-05
一、问题的提出
临时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系由争议当事人自行选定的现有仲裁规则或自行设计的仲裁规则管理。[1]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不断扩张,其“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经济”之标榜契合了商业发展瞬息万变之需求和贸易自由化之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舞台上“长袖善舞”,成为当今国家间商业社会交流中最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均明确认可临时仲裁的地位。其中,最具影响力之《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数量已达157个,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指出“仲裁裁决是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和常设仲裁机关所做裁决”。
与国外“趋之若鹜”的风光待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临时仲裁在我国陷入“合法性”困境。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①,从立法上排除了临时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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