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遗的显隐二重性看新编昆剧《大将军韩信》
2018-05-04赵蝶
赵蝶
一、“非遗”的显隐二重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法文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及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相对应的中译名,“非遗”为其简称。法文immateriel和英文intangible 有非物质的、无形的之义,heritage与patrimoine指祖产、遗产,cultural 与culturel则指文化,中译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其合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郑培凯对此译名表示质疑,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译名最大的不妥之处在于,它似乎过度强调文化的“遗产”,而“遗产”一词易使人联想起诸如“知识产权”、财产、物业等可换作金钱的物品,但该词对应的法、英文强调的都是文化的传承,并非财产。因此,他建议用“非物质文化传承”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免人们受“遗产”的误导而首先思考其金钱价值,忽略文化传承的大端。*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 桂林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9页。郑培凯从艺术文化自身的角度对译名提出质疑,体现了知识人的思考与洞见。但用“非物质文化传承”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有可商榷之处:其一,“遗产”虽有偏重物质性的危险,但当它与“文化”组合成为“文化遗产”这一偏正式短语时,已被限定于“非物质”的范畴内;其二,“传承”虽申张了《公约》中“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非物质性的一面,却容易遗漏《公约》中同样提及的“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物质性的一面;*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 第5页。其三,旧译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行已久,重新推广新译名的难度较大。总体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传承”两译名各有偏重,“遗产”是静态的,强调继承过往的权利与荣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