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研究
2018-05-04李晓松
文化遗产 2018年2期
关键词:文化
李晓松
自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来,我国由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从一个冷僻的词汇逐步成为民众耳熟能详的一个热词。当前,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立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点,完善非遗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地方性法规是非遗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前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地方非遗立法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26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非遗地方性法规;部分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区出台了本级地方性法规,如《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一些地方出台了专项法规,如《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等。省级非遗地方性法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是非遗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以现行的26件省级非遗地方性法规为样本,进行初步梳理总结,发现亮点,查找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立法现状
在正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之前,以政府为主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已开展多年,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实践,先后有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出台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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