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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律及官僚士大夫法观念对皇权的制约

2018-04-22邓芯炎吕蕾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皇权制约法律

邓芯炎 吕蕾

摘 要:有部分学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的皇权是完全不受限制的,是至高无上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的皇权一定是受儒家礼法的制约的,就是这种对皇权的限制,才能够成就古代中国社会的长期繁荣与发展。对于皇权的限制因素的讨论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古代中国的法律和官僚士大夫阶级的法观念两个方面分析来分析对皇权的制约。

关键词:古代中国;皇权;法律;官僚士大夫法观念;制约

古代西欧存在“王在法下”的传统,王权无时无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近代的民主宪政;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则遭遇着一种复杂环境,表面上是“王在法上”,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皇帝依法而行的事实。法律对皇权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只是不像西欧那样强烈而已。还有就是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一个不能被忽视的群体——官僚士大夫阶层,这是中国所特有的极具影响力的一个阶层,代表这部分人的法观念对皇权也形成了一定的约束,而这是西欧封建君权所不能想象的。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

在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礼”与“法”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主要方式。“礼”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贯穿于我国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在维护历朝历代统治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渗透并影响着我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在古代中国,出现“礼法结合”的过程,“礼”对“法”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礼”的内容对“法”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礼”被逐步的法律化,“礼”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法”,“礼”与“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礼”

“礼”,起源于祭祀,后来逐步延及宗族、等级、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普遍的社会规范。“礼”主要是从儒家伦理思想当中的“礼”演变和发展而来的,儒家伦理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视为是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通过“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影响到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通过“天命”“仁”等思想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帮助统治者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的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二)古代中国的“法”

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而习惯又与礼紧密联系,这就决定了古代中国礼与法的关系。古代中国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之后又改法为“律”。最早的“法”,是以“刑”为内容的,针对不服从或不遵守规范秩序的人,处以 “刑”,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礼而入刑”。古代“法”的内容大多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基本都靠礼来规范。

在“礼”与“法”的不断融合过程中,“礼”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道德规范中的礼法思想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扩大了“礼”在社会统治中的作用。

二、古代中国法律及官僚士大夫法观念对皇权的制约

相较于古代西欧,古代中国皇权的强大是不可争辩的,然而这种强大并不是在一朝一夕之间就形成了。从秦汉至明清,封建皇权是在与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中不断得到强化的,特别是魏晋时期,皇权遭遇了贵族政治的挑战,形成了的君臣共治局面,直到明清时期,皇权才逐步走向了它的巅峰,即便如此,皇帝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古代中国皇权受到了法律以及官僚士大夫法观念的制约。

(一)古代皇权受“天命”“礼教”“民心”这些与西方自然法相对应的儒家礼法观念的制约

在古代西欧存在着对君权制约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构建的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高于制定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任何人不能违背自然法。通过自然法能够实现对君权的有效制约。事实上,古代中国也是存在自然法的。梁启超曾说过“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也有学者认为,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在儒家的“天命”“礼教”思想中,确实存在着“王在天下”“王在礼下”的因素。古代中国社会是由氏族社会转变过来的,虽然成立了国家,有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与社会统治的模式,但是原来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仍然存在,而且日益强化。儒家的礼治就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逐步建立起来,对于“礼”的维护和遵守就成为社会中如同“法”一般的规范秩序。如果超出“礼”的范畴就会用“刑”的方式来规范,即“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出礼而入刑”。所以,从规范的意义上来看,“礼”也可视为“法”。儒家一方面强调“仁治”,将治国理政的期望寄托在圣主明君的身上;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主的昏庸无能,也试图借助上天的力量对君权进行限制。孔子的“三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等都体现了对君主的既尊从而又限制。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儒家的“天”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幻想和脱离社会,实际上是代表“民心”。谁拥有“德”,拥有“民心”,谁就拥有“天命”。儒家除了把“天”作为限制君主的砝码,还把“礼”与“天”相联,以礼教来判定亲疏贵贱,来辨别是非曲直,共同用来限制君主的行为。所以说,儒家所说的“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然法。天不变,礼亦不变,违礼即违天,即使是君主也要遵守“礼”,而不能随意违背。

(二)古代皇权还受到存在于官僚士大夫阶层中的“法与天下共”的法观念的制约

中国古代的官僚士大夫在“皇权与法律”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法自君出”,强调君权的神圣、权威与不可侵犯;另一种是“法与天下共”,主张君主权力应由法律来限制。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自君出”呢?是否所有的法律都是出自皇帝或者说都是由皇帝创制的呢?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主张“法自君出”,但事实上“法自君出”更多的是体现在形式上的。君主在确定法典的编纂、修订以及颁行等环节上确实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实际上皇帝几乎不会直接参与法典的编纂工作,即使参加了,对于法典的体例、结构、内容等也不会有根本性、实质性的改变。法典可以说是大臣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君主只是认可、同意、颁布施行罢了。那么有人会问,皇帝的诏、令、敕等一条条命令文书不都是皇帝亲自做出的吗?这种形式的命令文书可以左右法律,可以创制和废止法律,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体现皇帝的意志,实际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是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的。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皇帝的诏、令、敕等形式的命令文书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是对法典的补充和完善,当特定情况消失之后,这些命令文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这些命令文书并不是皇帝一拍脑袋就制定出来,然后颁布实施的,也是经过一系列程序,经过大臣们的商议讨论才能够最终成立,这对皇权明显是存在制约作用的。所以,“法自君出”这样的说法是相对片面的。古代中国并不是皇帝一个人的中国,法律也并不是皇帝一个人的法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本质上的内涵。官僚士大夫阶层提出的“法与天下共”的观点,要求君主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并能够成为臣民遵法的典范,从而成为对君主专断擅权的约束和制约。但对于“法与天下共”的理解我们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这里所说的“天下”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包括广大国民在内的天下,而是官僚士大夫阶层的天下。这样官僚士大夫阶层就走进了我们的视野中,他们代表了封建官僚的整体利益,他们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来编制法律,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致力于限制皇权。他们活跃在各朝各代,与封建君主制一起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在古代中国留下了抹不掉的印记,在限制皇权的道路上也是立下了赫赫战功。

自秦朝统一天下,打破了旧的封建领主的政治格局,建立了新的官僚政治体制,在政治上就把领主统治逐步转化成了官僚统治,持续了两千多年,这种官僚政治结束于清朝。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之中几乎一直处于这种官僚政治的支配之下,除了官僚阶层的法观念之外,由官僚政治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如谏官制度、宰相制度、廷议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独断专行。而且官僚制度又与儒家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儒家精义成为官僚士大夫的为官之道,官僚士大夫又是儒家精义最完美的体现,他们将儒家思想融入到了自身的利益追求当中,致力于借助这一被广泛认可的思想与皇帝达成和谐共处的契约。儒家礼教对皇权有制约作用,故而以儒家思想为思想根源的官僚士大夫阶层必然也会成为防止皇权滥用的强心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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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顾远.中国法制史.[M].商务印书馆,1934.

[7]王瑞来.皇权再论.[J].史学集刊,2010,01,(1).

作者简介:

邓芯炎(1991.04~ ),女,汉族,山西长治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吕蕾(1992.09~ ),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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