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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分析

2018-04-22万通柳文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万通 柳文杰

摘 要:探究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有利于确保社会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对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重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进行综合阐述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具体重构,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个人自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法律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法律理论认为,若想构成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人民自治。但由于我国《民法》制定过程中受前苏联影响较大,部分法律理论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探究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重构面临的困难

法学研究专家认为,在判定法律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参与。其中,生效要件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应充分认识到生效要件对法律行为构成的重大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成立要件的探寻,通过实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有机联合,实现对法律行为的确认。基于不同的着眼点对法律行为进行审视发现,《民法》的成立着眼于《民法》行为与法定的构成要素相符,法律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定的有效条件相符,具备民事法律认可的效力。然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审视发现,上述说法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第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在于验证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的合理性,同时应将成立要件作为生效要件的前提和基础,据此可认为,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要件之间的关系并不深入,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种说法贬低了成立要件的重要地位,不利于为法律行为判定的准确性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因此,在《民法》的改进和修订过程中,应提升对成立要件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为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奠定根基。

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具体重构

(一)个人自治基始性的构建

个人自治基始性是法律行为构成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个人能够通过自主行动为法律行为设定相应规范。法律理论中的自由意志是个人自主性的重要体现,将个人自治作为基础,有利于实现对个体尊严的有效维护,为社会民众的基本人权提供法律基础。在自治过程中,应将自由作为处理一切事务而坚持的根本原则,赋予个体自主处理各项事务的权利,促使个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完成各项行为。在个体自治的过程中,个体应确保自身具有较强的自主行动能力,能够根据自身的主观需要决定行为的发生过程,并为此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此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他人对自治行为的干扰。在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过程中,承认个人自治的地位,对彰显法律的开放性和乐观性十分必要。第二,个人自治行为是天生的,不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赋予。随着法律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在法律体系的制定过程中予以了个人自治权利,认为自然权利即自由。但基于个人的角度进行审视,自然权利与个人尊严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个人的正常社会活动奠定了根基。因此,任何人无法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通过论述国家和自然权利的关系可以得知,个人自由高于国家意志,个人的自然权利无需国家授予,同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实现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保护。

(二)生效要件的重构

在生效要件的重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生效要件的重构过程中,应为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保障。现阶段,我国在法律行为的认定过程中,主要将生效要件进行抽象化,肯定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权利。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能够实现对行为人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我国对民事行为进行了重新规定,从理论方面讲,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于确保行为人的各项基本权益,促使行为人能够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发出行为。然而,在社会生活领域,还存在许多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人,这也使得社会民众对个人行为权利提出质疑,现阶段,我国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在重新构建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具备自主行为能力和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个体,有效确保了国民的自主行为能力。第二,在生效要件的重构过程中,应确保行为人表意行为的真实性。在现阶段的法律行为判断过程中,法律规定仅仅对行为人表意行为的外在特征进行了阐释,尚未提升对生效要件内在合理性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因此,应严格区分表意行为的外部特征和生效要件的内在合理性,确保个体的表意行为出于自愿,对违反表意行为的个体,应对生效要件的效力进行评价。首先,应确保意思表示意愿的真实性,确保行为人的个人意愿与意思表达具有一致性,防止因遭到威胁和欺诈做出与自身意愿相违背的法律行为。其次,应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保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表达和外在意思表达具有一致性,防止出现错误、虚伪意思的表达,杜绝保留真实意思行为。第三,针对特殊情况,法律行为体系的重新构建,应具备特殊生效要件,为法律行为实际效力的提升提供保障。特殊生效要件实际上是指具备时间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生效行为,需要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判定行为成立。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重新构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确保个人的自治权利,促进个人意愿表达的真实性,还应严格区分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实现二者的均衡,为法律行为的合理判定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形成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殷秋实.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J].比较法研究,2017(06):13-29.

[2]董學立.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体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25(04):11-17.

作者简介:

万通(1995.11~ ),男,黑龙江鸡西人,本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