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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18-04-22窦毅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完善路径侵权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便屡见不鲜,这便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将从《民法》入手,针对其理论基础知识进行研究,并结合当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深入分析《民法》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和保护法的立法构架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希望能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侵权;完善路径

互联网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状态,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虚拟网络无时不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人们的现实生活对虚拟网络的依赖程度在逐渐增强。与此同时,人们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泄露的案例屡屡发生,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已成为人们所热议的话题。针对個人信息侵害问题,民法保护应对此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我国公民的合法个人信息权,并制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从而遏制个人信息侵害事件的发生,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一、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自我国2003年起,我国便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立法日程,但截至至今,在诸多因素的限制仍然无法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到的范围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严格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相关个人信息范畴。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在《民法通则》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在我国法律保护范畴内,不容忍任何组织、个人的侵犯,这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立法依据。另外,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个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这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作为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相比于《民法通则》来说,其在民事权益中的规定更为详细。虽然其中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但却通过大量解释来反映个人信息权,并将其纳入其中。因此在制定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部分时可以借鉴此法中的内容。《侵权责任法》作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并首先提出虚拟网络侵权责任,这无疑是《民法》领域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迈出一大步。

(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是指就《民法通则》中的问题、名誉权案件中的问题以及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解释,这一部分内容仅涉及小部分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现有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制度体系

《民法》作为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法,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依据,其在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而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中,《民法》的保护路径应从以下两方面选择。

1.事前防御——确立个人信息权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是我国基本人权,在《民法》中也被称为人格权。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将《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细化为《民法》中的具体权利,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规范网络与现实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流通,从而平衡我国社会中各团体的利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另外,需就《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这一章节进行补充,将个人信息权进行一般的规定,以此作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础。

2.事后救济——明确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得到的救济方式仅有侵权责任,并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往往很难界定侵权主体,这也成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的障碍。因此,明确界定侵犯个人信息权责任中的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另外,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处分流转的问题,因此在界定民事责任的规程中,也要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一旦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某种合约关系时,可按照合约中的约定进行使用,但受让人具有信息保管的责任义务,一旦违约,便可追究受让人的民事责任。

(二)建立专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

要想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需要就当下法律体系与理念进行改进与更新,并就相关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难点在于个人信息的规范处理与合法操作过程,因此需就个人信息权中所涉及的内容、采集主体、处理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应就信息权利的主体所享受的权益和应尽的责任义务以及做出明确的规定,还应就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界定以及承担方式进行规定。

另外,由于法律在个人信息收集渠道上缺乏一个明确的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界定,从而导致不法机构通过泄露、售卖他人的个人信息来谋取私利,人们所接受到的垃圾短信以及骚扰电话便是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因此,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中,还应严格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渠道。

(三)加强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自律

个人信息保护如果仅依靠政府部门中的行政、司法等机构,难以产生理想的效果,不谈其中的成本因素,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政府失信、法律失灵的后果。为了有效的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各行业的自我规范以及企业自身的自律,这便要求在法律范围内,各行各业能自觉遵守各自行业的行为操守,从而决定特定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另外,在极个别个人信息流通量大、范围广的领域中,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应做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并加强其中的监管力度,以杜绝其中的钱权交易。

参考文献:

[1]翁里,叶子菁.试论当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36):254-256.

[2]刘芙,金春梅.浅析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经济,2014(14):21-22+25.

[3]刘宇晗.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中国律师,2014(02):63-65.

作者简介:

窦毅豪,男,汉族,河南开封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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