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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合会的制度分析

2018-04-22郑思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合会是一种在东南沿海地区普遍流行的民间集资形式,其由于方便快捷广受民众欢迎。但在合会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监管的缺位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应该对合会制度予以立法规范。

关键词:合会;民间集资;立法监管

一、合会的涵义

“合会”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按此,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而合会通常是基于家庭成员和朋友之间的信赖关系组建而成,没有物质担保,也没有书面合同,社会信誉和乡土亲情在合会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如果每一个成员都能及时足额地上交“会钱”,合会就能够正常的运行。

二、合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合会的制度设计存在法律上的缺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对民间借贷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针对合会,这一东南沿海普遍存在的民间融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却几乎没有任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会作为民间集资方式的一种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变异形式,因此合会理应作为特殊的債务合同关系沿用《合同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纠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1】121号批复精神,“集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因此,该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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