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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络对农村留守妇女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

2018-04-03金诚敖成博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11期

金诚 敖成博

摘要:关系网络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纠纷解决方式有较大的影响。文章分析了农村女嫁男家的风俗传统致使农村女性嵌入到一个有丈夫决定的关系网中,而这个关系网络可能会因丈夫外出打工而暂时或长期处于脆弱状态,进而致使留守妇女成为纠纷及其解决场域中的主角。而由于一些救济途径的原因,迫使她们容易以非法的私立救济寻求纠纷解决场域中的力量平衡。文章最后提出,留守妇女可以积极搭建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以便弥补因丈夫外出打工而在纠纷场域中的缺位,从而得到一些合法化的社会支持。

关键词:留守妇女;关系网络;纠纷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转型引领下,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村民为适应这种激变的生存背景,选择外出打工已是一种我国特有而又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西部农村地区,但打工潮依然强势。据统计,农村留守妇女人口早已达到4700万人,约占留守人口的一半多,且还呈现上升趋势,农村妇女可以撑起农村生产生活的半边天,她们的关系网络状态及纠纷解决方式对农村秩序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势必对农村妇女给予更加充分的关注。本文以社会关系为视角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纠纷解决现状进行分析,期许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纠纷解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补充。

一、关系网对农村留守妇女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

在社会学领域,关系网络是指个人与其他个人、组织或团体等发生相互依赖,以获得某种需求的交往活动。关系网络可以为个人提供由强到弱的各种影响与支持,是个人得以维系自己生存的社会资本,具体可分为信息影响、物质帮助、金钱支持、精神帮扶等作用。而纠纷解决的社会学研究在农村基层实践已经证明,关系网络则会影响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例如在纠纷场域中提供精神上安慰或物质上帮助更或是法律信息的指导等。

农村女性在年少或尚未嫁入男家时,其成长过程主要是依附于父母和兄弟姐妹,即在血缘关系网络之中社会化成长,在与别人发生矛盾冲突或遇上困难时,父母会给予最大化的帮助。虽然我国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后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特别是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社会大众对于社会性别的公正意识得到提高,但是,对于农村女性来说,依附于家庭或男方的现象大有所在。其中传统文化的“三从”之 “未嫁从父”便是农村女性生存结构的真实写照。在其依附性成长过程中,她们还被传统文化塑造为柔弱且善感又情绪化的性格,且进行不同于男性的角色分工,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还会内化这一套文化价值标准,以符合社会对与女性标准的期待。到适合成家之时,她们会嫁入外地,从而陷入了“及嫁从夫”的生存格局中。

我国农村社会,特别是西南地区的大多汉族农村而言,基本都遵循着“女嫁男家”的风俗传统,这种女嫁男家的居住格局会使妇女嵌入到了一个由丈夫维系的关系网络之中,而妇女在农村环境中的社会地位和脸面大多又依附于丈夫而存在,加上自身文化程度的相对较低,农村的风俗传统对于“女主内”的文化建构,经济上和生活上便更多的依赖于男方或男方家庭,所以,一般农村妇女在和村里人发生矛盾冲突时,农村妇女会在丈夫旁吹“耳边风”敦促丈夫出面解决冲突,寻求力量的平衡。农村社会的纠纷往往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村落的事情,这时,丈夫也会基于自己是一家之主的考虑,对未来家庭的生存结构进行考量,在这个熟人的关系圈中平衡各方的利益,寻求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盼望有个美好的生活预期。对于农村男人而言,人情和面子观念比较强烈,在一般纠纷解决场域中,倾向于把理性一面掩藏在人情、人伦和面子背后,即表现出不斤斤计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原则,所以,农村妇女之间的纠纷一般也会被丈夫的处事原则化解于熟人社会的人情与面子之下。而农村妇女则不太一样,嵌入到一个由丈夫及其家庭的生存网络中,这个关系网络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她们更注重自己的家庭和家人的生存利益,而人情与面子则是次要的。所以,当丈夫外出打工或因外出打工而死亡,其丈夫的连带关系也会趋于脆弱甚至瓦解,随后而来的是留守妇女在纠纷场域中处于弱势地位,由此产生一系列犹豫依附力量失衡而导致的不平等或不公正的现象,结果便是留守妇女纠纷解决场域中寻求暴力方式解决。她们的生存结构及其纠纷解决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处理不好,非常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留守妇女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角

当下乡土社会结构之善变早已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社会变化之激烈促使村民意识到要维系自己或家庭的生存所需,必须寻找新的机会或更优渥的工作条件,以稳定在农村生活的预期。而这些条件和机会是农村环境不能给予的,且相比西部城市而言,沿海地区工作机会更为丰富、待遇更加优渥,年轻的劳动力人口而言,更加有吸引力。经验观察,即便是有乡镇企业的农村,企业提供了一些底层的工作岗位,但在外打工的人大有所在。可是,沿海城市机会更多,巨大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他们也是在社会最底层挣扎,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体力劳动,所以城市容不下农民工拖家带口,在城市的生计满足不了全家人的巨大开支。还有对于年轻留守妇女而言,儿女未大、老人已老、城市的高消费以及陌生城市生活,这些都阻挡了年轻农妇选择止步于农村环境,继续束缚于土地上。

当丈夫踏出这个由其决定的熟人关系网络而选择在城市打工后,农村妇女与丈夫的关系网络之间的往来也会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加上农村妇女对家庭利益的敏感以及容易宣泄的情绪性格,所以在婆媳之间、妯娌之间和与邻里之间的日常生活相处难免发生矛盾冲突,破口大骂更或是大打出手的问题便大有所在。按理叔子和男方父母应有照顾留守妇女的义务,但是由于现代农村家庭也趋于向核心家庭衍变,家族纠纷便很是普遍,兄妹之间在土地上的利益对抗主要是男方父母可能因土地分割上的不均或是女性无权享受土地承包权而导致。加上女性爱比较的性格,妯娌之间的纠纷多衍变成了兄弟之间的冲突,但此時,丈夫不在,这又变了一家人对抗留守妇女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由丈夫决定的关系网络所调动的资源处理纠纷的能力也会随时削弱甚至消失,传统农村社会中的邻里之间必然存在“不多管闲事”的现象。一般而言,由于土地牵涉到的利益更大,而留守妇女因纠纷场域中丈夫的缺位,她们很可能采用违法的私力救济进行纠纷解决。因为外人或者农村稍有权威的老人插足此等纠纷,也可能会遭遇到当事人的指责。还有就是邻里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小孩之间的大闹而上升为大人之间的纠纷和由于宅基地边界划分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破口大骂或大打出手的现象大有所在,若是无纠纷解决第三方插足,留守妇女很可能陷入孤立无援的状况,非法的私力救济很可能再次上演。

倘若丈夫从外地赶回家进行纠纷解决,则会付出巨大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而且丈夫一般也会认为妇女之间的平日摩擦总有小事放大之嫌,所以给予理性考虑,一般不会赶回来解决纠纷,除非是哪些牵涉到重大利益的纠纷,比如土地纠纷和危害到生命安全之类的刑事纠纷,才会不顾代价赶回来处理。所以留守妇女只能依靠自己,为了保护家人的利益,给予还未成年的子女健康和安全的成长环境,必然走上纠纷解决的独立战场,成为农村纠纷解决场域中的主角。

三、留守妇女在纠纷解决场域中暴力的成因

戈尔德堡等人曾经认为在西方,相比较男性而言,女性在纠纷场域中一般不会施加暴力方式解决纠纷。张晓红认为,在我国农村,相比男性而言,留守妇女在纠纷解决场域中更加暴力,因为暴力可以让丈夫缺位下的纠纷场域中不平衡的关系扭转。通过对某省女性监狱中曾对留守妇女的女囚犯进行访谈,张晓红证明了此观点。可见,在我国这种女嫁男家的居住格局,丈夫决定的关系网络对于女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当下我国不断颁布一些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的提高背景下,留守妇女可选择由国家主导实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维护自己或家人权利,可她们为什么选择暴力进行纠纷解决。

她们也并非不懂法,她们在长期的法律宣传或法治报道中也蛰伏了一套法律意识。但是,对于生活在农村的留守妇女而言,她们大都经济来源依靠于丈夫在外打工的血汗钱,而且文化程度不高,更多的是受到乡土人伦规则的教化,所以选择法律进行纠纷解决无疑是最不理性的方式。而且尽管司法最权威,但因其诉讼费用昂贵及术语专业强等特点,且司法解释具有“法条主义”机械的思维,排除了所有与案件无关的是非曲直,最重要的是,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还可能也会因为执行难或者在本来就僵硬的关系蒙上阴影,不利于生存结构的长期维系。相比司法解决途径而言,行政诉讼调解虽能克服司法判决或调解中的一些弊端,而更具彻底性,满足纠纷当事人的需求,但是对社会底层的农村留守妇女来说,对行政调解制度是比较陌生的,尤其是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和权威等级之间的隔阂,这些条件都限制了农村留守妇女止步于农村社会。当下,我国农村社会大多建立了村民调解委员会,但是农村弱势群体,尤其是对留守妇女而言,这个最廉价的司法系统并准备好为他们提供最切实可行方案。在偏远农村地区,她们大多被贴上骂街女、泼妇等具有歧视性的标签,加上村干部也基本来自于农村社会内部,对农户家境现状和留守妇女的性格特点都知根知底,他们大多只关心自己的绩效和利益,而且大多对留守妇女的遭遇不会有太多同情或耐心劝导,况且人民调解员也是遵循一套民间习惯进行调解,这种习惯法调解则一般会造成权利义务不明晰,执行非强制性的特点,留守妇女的权益难以保障。值得一提的是,留守妇女在丈夫选择外出打工后,娘家人也理应当作为留守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的坚强后盾,但是留守妇女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会向娘家人诉苦。综上,可知留守妇女为何在纠纷解决场域中规避合法化手段而选择暴力方式救济,所以选择非法手段解决纠纷,以看似不理性的手段来警告对手,希望扭转纠纷场域中失衡的力量。

四、结论

毫无疑问,留守女性因传统文化塑造的深刻影响,加之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特点,在女嫁男家的居住格局中使其嵌入到由丈夫人际关系网络决定环境中,而丈夫外出打工致使其在纠纷解域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农村内生秩序处于极速瓦解之时,国家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难免暴露出各种弊端,造成留守妇女之间的纠纷呈现无处化解的困境,于是她们便可能寻求非法的暴力手段以扭转因丈夫缺位造成的纠纷解决困难,期许在纠纷场域中扭转与纠纷对象之间的不平衡的力量关系,最终也加剧了当下农村社会关系纽带之间的紧张状态。

关系网络可以在纠纷场域中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化的社会支持,且得到的力量救济也更加具有责任心,所以,留守妇女可以在丈夫或丈夫的人际关系以外的关系网中积极的搭建自己的关系圈,以便在纠纷场域中获得合法化的力量支持。经验观察,哪些在农村拥有良好且存量大的关系资源可以弥补丈夫缺位造成的困境,数量多且质量较好的关系资源可以为农村妇女在纠纷场域中伸出援手,以获得更多的同情与包容。闺蜜之间的无私帮助便是最好的证明。留守妇女也要学会独立,放低对家人和自己利益的权衡与算计,因为纠纷在农村熟人社会之间在所难免,只有学会长远考虑才能得到和平与宁静的生存的环境,自己也会更多的包容身边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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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