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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误解溢短装条款内容导致合同纠纷案

2018-03-31王雅楠刘凯沈生

商业经济 2018年3期

王雅楠 刘凯 沈生

[摘 要]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买卖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及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适当履行其义务,正确行使其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以广东一家印染厂与阿联酋客户签订的一份CIF出口染色布的买卖合同为例对此进行详尽分析。本案中中方出口厂商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做为出口商的中方印染厂片面错误地理解了所谓“溢短装条款”的含义,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同方向溢短装规则”这一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

[关键词] 溢短装条款;数量机动幅度;诚实信用原则;根本违反合同

[中图分类号] F4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3-0124-02

一、案例概要

2016年7月,我国A厂与国外B客户签订了一份CIF出口染色布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每种花色10,000码,共5个花色,溢短装幅度为5%,由卖方作出选择。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发货时根据库存情况将5种花色中畅销的两种分别少装了5%,而滞销的三种则分别多装了5%,装货数量虽然都在规定的溢短装幅度之内,但货到目的港后遭买方拒收。后经仲裁机构调解由中方将短交部分免费补齐结案。

二、案件详情

2016年7月,中国A厂与国外B客户签订了一份出口5万码染色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共有白、黑、灰、蓝、绿五种花色,每种款色为10,000码,溢短装幅度为5%,由卖方自由选择(5% 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9月底之前交货,CIFDubai,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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