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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融资企业再担保的电商担保模式比较

2018-03-31汪克峰石岿然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电商企业

汪克峰 石岿然

内容摘要:针对当前电商企业在线上供应链金融中采用的担保与自有资金放贷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比较,发现其本质是电商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的比例担保与全额担保。建立电商企业基于融资企业反担保的电商企业担保模型,通过对模型的求解以及两种模式下银行与电商企业各自收益的比较,发现电商企业的比例担保模式优于全额担保模式。针对这一与当前电商企业追求全额担保模式不符的情形,本文提出了电商企业应该采用分级别担保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关键词:电商企业 线上供应链金融 全额担保 比例担保

供应链金融肇始于Albert关于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的分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大量关于供应链金融成功运用案例的出现,学术界才开始重视供应链金融中风险与运营管理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对供应链金融主要集中于融资模式、风险管理以及供应链协调方面的研究。史金召等(2014)、鲁其辉等(2014)已经在相关文献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但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文献中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研究相对缺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线下供应链金融开始向线上供应链金融转变,尤其是一些大型电商取得发放小额贷款牌照的权利,使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运营模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由于电商企业掌握更多的授信信息以及在线供应链金融快速授信、批量准入的融资诉求符合中小融资企业“需求急、频次多、金额少”的需求,于是从电商企业处进行融资逐渐受到一些中小融资企业的青睐。当前,电商企业在线上供应链金融运作中主要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电商企业扮演担保角色,不需要投入自有資金,而是用银行资金放贷,如敦煌网、金银岛等,在此模式下风险由银行与电商企业共担;二是电商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放贷,如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发呗、蚂蚁借呗以及京东的京东白条等,这种模式下风险由电商企业独自承担。以此为研究背景,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以期对未来电商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两种模式比较分析

(一)电商企业充当担保角色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商企业扮演担保的角色,不需要投入自有资金,而是用银行资金放贷,其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电商企业担保模式的主要流程如下:中小企业根据自己资金需求,在线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收到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委托电商企业进行授信审查;电商企业收到银行的委托,对融资企业进行审查并向银行提交评估报告;银行根据电商企业的评估报告与融资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同时银行与电商企业签订担保比例协议;合同到期如果融资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且项目有继续的价值,为避免造成社会效益的损失,电商企业按比例代替融资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退出,电商企业与融资企业签订新的债权债务合同;新合同到期日如果融资企业能够成功还款则合同终止,否则电商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

(二)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商企业充当银行角色,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放贷,如阿里巴巴。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根据图2,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的具体流程为:中小企业根据资金需求,向电商企业提出融资申请;电商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已有关于融资企业交易信息等数据,对融资企业进行信誉评估;电商企业根据审查结果对融资企业发放贷款;合同到期如果融资企业无力偿还电商企业贷款,电商企业会根据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或者允许融资企业分期还款,如果允许融资企业分期还款则电商企业与融资企业签订新的债权债务合同;新合同到期,融资企业成功偿还贷款则合同终止,否则电商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

(三)两种模式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对两种模式的分析,可以将融资企业的融资申请分为三个时间点:Date-0期,合同签署期。在该点,银行与融资企业签订贷款关系、电商企业与银行约定担保比例、电商企业与融资企业签订担保合同。Date-1期,旧合同到期日以及新合同签署期。这里旧合同到期,不是直接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而是给予融资企业一定的债务展期,允许延期还款。因为过早的破产清偿可能会造成社会效益的流失,Chen在相关文献中已经进行了研究。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如孙艳等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债务展期对担保合约的影响。Date-2期,新合同到期日。此时,电商企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如果电商企业通过审查发现融资企业可能在未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将会与融资企业签订新合同,允许其延期还款;否则,对融资企业进行破产清偿。

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的模式下,电商企业既充当债权人角色,也充当担保人角色。两种模式中,在Date-1期以后,电商企业与融资企业签署新的债权债务合同,假设此时两种模式下的情况相同。于是,对电商企业担保与基于自有资金放贷这两种模式的比较,主要是对Date-1期之前阶段进行的比较。

基于担保角度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可知电商企业充当担保角色的模式是一种特殊比例担保,在这种模式下融资企业违约风险将由银行与电商企业分担。而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直接放贷,电商企业集金融机构与担保方于一体,风险自担,是一种全额担保模式。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研究,杨胜刚(200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比例担保与反担保的不同组合对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同影响。于孝建等(2013)研究了再担保合约中银行、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和收益关系。熊熊等(2011)揭示了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反担保和比例担保机制。针对电商企业一味追求获取小额贷款发放牌照权利的现状,下文将通过博弈建模的方法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

电商企业担保博弈模型

考虑一个有资金约束的供应商、电商企业以及银行组成的供应链。假设所有参与主体都是风险中性的。为了使得有资金约束的供应商能够正常生产,供应商需要进行融资,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规模小、缺少质押物等原因,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申请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电商企业由于对供应链拥有更加全面的信息,充当担保角色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的信赖。下文将对在融资企业有反担保的情况下,针对当前电商企业的两种担保方式即全额担保与比例担保进行比较分析。

(一)模型假设

假设1:在电商企业担保过程中,电商企业的策略集合是(全额担保,比例担保),银行的策略集合是(合作,不合作)。

假设2:中小融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可以选择守约或违约,守约概率为η(η<1),则融资企业违约的概率为(1-η)。

假设3:中小融资企业项目需求资金为I,自有资金为(1-α)I,需申请的贷款额为αI,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r,电商企业承保比例为q(q<1),担保费率为g,由于融资企业提供自有资金(1-α)I,如果融资企业违约,电商企业可以请求银行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冻结,电商企业也仅对融资企业的资金(1-α)I拥有追偿权。故可将(1-α)I理解为融资企业为获得电商企业担保而向电商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品的价值,因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电商企业处理担保项目的成本记为C,银行处理项目贷款的成本记为D。

假设4:电商企业比例担保模式是银行出资,电商企业负责提供担保,电商企业与银行风险共担;而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是电商企业既出资又担保,是一种全额担保模式,电商企业在独自获得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全部风险。

以下针对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与比例担保模式下电商企业的收益进行比较,探讨何种模式对于电商企业而言更优。

(二)模型建立与分析

在电商企业全额担保的情况下,中小融资企业履约时,作为担保机构的电商企业收益为g(1+r)αI-C,银行收益为rαI-D。中小融资企业违约,此时电商企业收益为(1-α)I+g(1+r)αI-(1+r)αI-C,银行收益为rαI-D。由假设知,融资企业履约概率为η,违约概率為(1-η)。此时,在全额担保的情况下,电商企业收益:

由于是电商企业全额担保,银行不承担风险,于是银行收益:πB=rαI-D>0。

在比例担保的情况下,融资企业履约时,电商企业收益为g(1+r)αIq-C,银行收益为rαI-D>0。当融资企业违约时,电商企业收益为(1-α)I+g(1+r)αIq-(1+r)αIq-C。由于是比例担保,当融资企业违约时,银行与电商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此时银行收益为(1+r)αIq-αI-D。

于是,在比例担保的情况下,电商企业收益:

银行收益:。

如果银行与电商企业之间不进行合作,则双方既不会有收益,也不会有损失。

由于现实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g很小且融资企业的守约概率η<1,故可以认为g+η-1<0,又因为电商企业的担保比例q<1,从而有:

上式说明全额担保时电商企业的期望收益小于比例担保时电商企业的期望收益。当电商企业实行全额担保时,如果融资企业违约,电商企业将承担全部风险;当电商企业实行比例担保模式时,在融资企业违约的情况下,电商企业的损失将有一部分由银行来分担,电商企业的期望收益必然更大。

由于(rαI-D)-[(1-η)(1+r)αIq+(ηr+η-1)αI-D]=(1-η)(1+r)(1-q)αI>0,因此全额担保下银行的期望收益大于比例担保时银行的期望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电商企业实行全额担保时,银行不承担风险,不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银行不承担风险,银行也就不会投入任何的成本进行项目的审核。当电商企业以全额担保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因为银行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并且不需要投入任何成本进行项目审核,节省了银行的额外成本支出,使得银行的期望收益增加。

当 (1-η)(1+r)αIq+(ηr+η-1)αI-D>0即比例担保情况下银行的期望收益大于0时,此时该博弈有纳什均衡解即(比例担保,合作),此时有:,即担保比例q应足够大,电商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当(1-η)(1+r)αIq+(ηr+η-1)αI-D<0,即在比例担保的情况下银行的期望收益小于0时,此博弈有纳什均衡解(比例担保,不合作)。

以上分析表明,电商企业的全额担保模式不会成为双方博弈的合理选择。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结论1:任何情况下比例担保在双方利益均衡的角度上都是比全额担保更为合理的选择;结论2:若使银行和担保机构能够顺利合作,作为担保机构的电商企业须有足够大的承保比例,其临界值为。由以上结论可知,电商企业的比例担保是优于全额担保的银电合作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银行与电商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模型构建与理论分析,发现电商企业单纯的比例担保收益将优于全额担保获得的收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电商企业还是一味追求小额贷款发放牌照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虽然在电商企业基于自有资金放贷模式下,电商企业承担全部风险,但是,由于电商企业是集放贷与担保于一体,可以获得融资企业的贷款收入,其收益将远远高于单纯充当担保角色时实行比例担保获得的收益;其次,虽然在线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电商企业的独特作用,使得电商企业在与银行的讨价还价中话语权增大,但是电商企业依旧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其承担的全部风险与部分风险之间相差不大;最后,融资企业资金需求急,电商企业直接放贷将提高效率,能够快速满足融资企业资金需求急的要求,电商企业自有资金放贷将会迅速获得大量中小融资企业的青睐。

(二)建议

但也应该充分意识到,当电商企业全额担保获得较多收益的同时,其风险也将变大,这就对电商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信誉审查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给出了如下的建议,电商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自己的融资企业的信誉数据库,分级别地对待融资企业的贷款申请:对信誉足够高的企业,进行全额担保,用自有资金放贷;对信誉中等的融资企业,实行比例担保,用银行的资金放贷;对信誉差的融资企业,不予担保。唯其如此,电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史金召,杨云兰,亓晖.供应链金融概述及其发展趋势[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2)

2.鲁其辉,曾利飞.供应链金融的研究现状与评述[J].软科学,2014,28(4)

3.孙艳,郭菊娥,王乐.基于债务展期的企业融资担保合约博弈分析[J].中国管理学,2009,17(3)

4.杨胜刚,胡海波.不对称信息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6(1)

5.于孝建,徐维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各合作方的风险和收益分析[J].系统工程,2013,31(5)

6.熊熊,谭健美,张维等.中小企业贷款中反担保和比例担保机制分析[J].软科学,20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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