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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于互联网精神角度的分析

2018-03-31张志昌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已有十余年,直至2013年,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引起了业界、学术界和政府的广泛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火如荼展开,同时也出现了业内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分析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论述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征,从互联网精神的角度,明晰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希望能为大家理解互联网金融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精神;人性诉求;现代信息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已有十余年,直至2013年,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引起了业界、学术界和政府的广泛重视。在业界,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火如荼展开,同时也出现了业内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莫衷一是,有的予以充分肯定,有的则持审慎态度,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受到了日益广泛的重视;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既宽容又审慎,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注意防范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本文论述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先对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归纳,然后从互联网精神的角度,明晰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一、 互联网金融概念辨析的必要性

概念之辨析,重不重要,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囿于概念的争论而忽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的新进展,则此种争论可有可无;若能为新事物发展提供新的认识角度和新的解释方法,则概念之辨析颇具意义。以往文献在论述互联网金融时,往往从信息技术和金融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则系统阐述了互联网精神,试图从人性的视角,一窥互联网金融之究竟。

二、 互联网精神

论述互联网精神,应提及三位美国学者。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以信息革命为主的“第三次浪潮”具备如下特征:多样化、综合化、异步化、最优化和分散化。美国学者尼古拉斯·尼格罗庞帝认为“数字化生存”具有四项特质: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赋予权力。美国计算机专家米奇·卡波尔认为互联网具有自由、开放和多元化等精神。

国内学者方面,曲曉东(1999)在论述互联网精神时,引用了周鸿一的观点,认为互联网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Free,包括两个含义:免费、自由。冯洪全(2000)将互联网精神总结为创新、交流、效率、免费。周朝辉(2005)提及“互联网精神”即开放、平等、协作和共享。李伦(2006)认为互联网精神可以概括为:自由、开放和共享;互联网最根本的精神是自由;互联网最基础的精神是开放;互联网的原初性和目的性精神是共享。此外,李伦认为由自由、开放和共享可以衍生出互联网的其他精神,诸如“民主”、“平等”、“多元化”、“分权”和“兼容”等。李伦从技术和文化两个角度探讨了互联网精神产生的原因,认为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技术架构和社会的文化因子相互作用的结果。

张大伟(2009)从传播的角度分析,认为互联网的精神实质是平等和无差异的交流。胡启恒(2013)总结道,互联网精神的主要元素是自下而上、首创精神;互联网伦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的网络、自由的访问、信息的共享;互联网旗帜上最鲜明的标题是以信息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网络中立,工具无善恶;不断创新,永无止境。冯恩大(2013)从公民意识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精神:互联网精神的核心特质是自由、开放和共享;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是主体意识、权利义务和公共精神;从个人与自我、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三个角度论述了互联网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天然契合。周子学(2014)认为互联网本质有两个关键点,即去中心化、信息复制成本趋于零;互联网精神的内涵包括四个方面,即平等、开放、共享和免费;互联网精神并非产生于互联网本身,而是为其所强化。

刘涛(2014)认为互联网精神是一种独到的精神特质,体现于人物、产品和模式中,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将产品做成一种服务;打破信息壁垒做交易;发展生态化的组织管理;敢于跨界创新。李耀东、李钧(2014)在《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中,认为互联网精神包括共享、协作、自由、平等、普惠、民主。白力民(2015)从应然与实然的现代性悖论角度,论述了互联网精神所倡导的应然与实践中互联网精神的异化之间的关系。邢素军(2015)认为互联网精神可以概括为:开放、平等、共享、合作与包容。朱文晶(2016)将互联网精神提炼为自由、开放、平等、协作和共享,认为自由是互联网精神的根本;开放是互联网精神的保证;平等是互联网精神的基础;协作是互联网精神的条件;共享是互联网精神的动力。

本文将互联网精神分为核心精神与外延精神两个层面,核心精神是根源性的,外延精神则是核心精神的延伸。互联网的核心精神包括:自由、规范、平等、开放、协作。

自由是互联网的根本精神,包括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参与方式的自由三个方面。参与主体自由是指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取决于主体的意愿,不受强迫。参与客体自由是指参与主体有权利选择要参与什么,不参与什么。参与方式自由是指参与主体有权利决定以何种方式参与。

规范是自由的相对性。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是肆无忌惮的,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的相对性与自由的本质不矛盾。自由相对性的来源,或者说规范的来源有四个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组织规范以及客观规律。自由并不意味着打破法律规范的约束,触犯法律;自由并不意味着参与主体可以放弃道德的自醒与自律;参与主体运用互联网参与活动时,要遵守相应组织制定的规范;参与主体尊不尊重客观规律,直接影响参与目的的实现程度。

互联网精神中的平等是人的平等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这里的平等指人格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角色相同。平等意味着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没有人格差异,但具体到互联网中的某项活动,因为扮演角色的不同,每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出现差异。

开放是互联网的本质要求。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网络,面向所有人和组织开放;同时,互联网各组成部分之间,除了基于保密性的需要外,也是开放的。互联网是开放的,由此才能融合各要素,促进交流,产生创新,增进发展。

协作是参与主体参与互联网活动的基本方式。互联网及其催生的业务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协作是共享的前提。

由以上互联网的核心精神可以衍生出外延精神,这些外延精神包括创新、包容、去中心化、民主、分权、交流、多元化、共享、高效、低成本、免费、普惠等。

互联网是自由和开放的,各要素相互融合,激发创新,新事物不断涌现。对待新生事物,我们应该采取包容的态度,待其经历野蛮生长阶段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注意风险防范。互联网的平等精神,意味去中心化、民主和分权。交流是互联网开放性的必然结果。共享是互联网的平等与协作精神的产物,参与主体的平等与协作要求成果的共享。互联网激发大量创新,而创新提升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甚至在部分领域出现免费现象。互联网极大降低成本,惠及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都有自身需求,在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前,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很多交易不具有可实现性,而互联网降低了成本,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更广泛的交易成为可能,更多的参与主体受惠于此。

三、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征

谢平等(2012)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将其界定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认为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的直接、间接融资模式而言具有很大的创新性。谢平在2001年就研究了网络经济和网络金融,认为网络经济将对传统金融产业和金融理论产生深刻影响,网络金融会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主流。

吴晓求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两个要素”(2015),并从核心要素和基本属性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称其为“第三金融业态”。吴晓求(2014)区分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认为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且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于互联网所做的工具或系统创新,大体上属于金融互联网。

王国刚(2015)从范围上区分了电子金融、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三个概念,认为电子金融包括了网络金融,而网络金融包括了互联网金融。电子金融是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所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网络金融涵盖了各种利用网络渠道和网络技术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和技术等)而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三个概念中,互联网金融内涵最小。王国刚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一种带有独立特征、发挥独立功能的金融运作方式,值得存疑。

殷剑峰(2014)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置疑,认为国际上既没有直译的“Internet Finance”,也没有“Network Finance”,不过,在2000年前后,国际学术界热议过一个与“电子商务”(e-business)相对应的概念:“电子金融”(e-finance)。殷剑峰认为,电子金融利用电子通讯和计算技术来提供金融服务。

周子学(2014)在论述互联网精神之后,分析互联网金融具备平等、开放、共享、免费的特征。张玉明、王洪生(2014)认为从复杂适应系统(CAS)的角度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具备创新系统的多主体性、环境复杂性、主动适应性、非线性和涌现等特征。王达(2015)概括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包括:呈现出跨产业、跨产品和跨部门的综合经营趋势;拓展范围之广、速度之快,远超各方预期;体现了极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

本文认同谢平(2012)提出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尽管“Internet Finance”这个概念在国际学术界尚未流行,且关于电子金融的讨论高潮退去,但植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并进行理论创新,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或可成为我国学术界做出的重要理论突破。王国刚(2015)提到过电子金融、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三个概念的区别,本文认为可以把现代信息技术及先进设施看作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这个“基础设施”为电子金融、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所共同使用;这个“基础设施”传统金融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也可以用;这个“基础设施”是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不是唯一要素。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金融与互联网精神三大要素的融合。互联网精神植根于人性,人性既是多面的又具有多向性。人性哪个方面表现出来,或者朝什么方向发展,取决于环境,尤其是环境中的实现手段。人性的诉求即使暂时没有表现出来,也不会被泯灭,而是作为多向性中的一极,隐蔽地刻画在人性的基因中。互联网精神是人性在互联网时代的集中体现,是人性本源性的诉求因为环境改变和实现条件满足的产物。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就是环境的改变,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性追求自由、平等、共享、普惠等精神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和实现条件。金融是载体,是人性诉求指向的对象,是人性诉求需要得到满足的领域。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精神所体现的人性诉求,在金融领域里的必然产物;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在金融领域不断吸纳和利用包括互聯网技术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金融创新的成果;互联网金融的投融资模式与传统金融(包括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等)迥异,是一种更深入地拓展金融的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秉承互联网精神,具有营利性、创新性、风险性、多样性、综合性、高效性、共享性和普惠性等特征。参与主体参与互联网金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投融资需求,是为了利润,具有营利性。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造新工具、新业务、新模式,不断拓展新边界,具备很强的创新性。创新具有风险,新型业务也具有风险,需要规范、支持和引导,以降低风险。互联网金融涉足范围广,业务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充分挖掘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具有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极大提升了效率,新技术的使用使得交易更加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还充分挖掘制度福利,提升制度有效性,与此同时,给制度建设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平等的参与主体为了满足自身需求,以平等的身份、协作的方式参与互联网金融,要求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共享性。在互联网金融产生之前,由于交易成本的制约,很多主体的投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交易不具有可实现性,而互联网金融极大地降低了成本,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更多的参与主体受惠于此,因此互联网金融又具有普惠性。

四、 互联网精神:互联网金融的核心

我们可以从器物、制度、文化三个角度理解互联网金融。三个层次中,器物处于最外层;制度处于中间层;文化处于核心层(如图1所示)。

互联网金融的器物层次包括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互联网金融企业、基础设施等,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器物提供了互联网金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层次包含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业务模式等,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制度性内容,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互联网金融的文化层次主要指互联网精神以及由此精神所滋养的互联网思维,这是最核心的内容。三个层次中,器物层次最具变化性,制度层次次之,而文化层次具有最强的稳定性。

三个层次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互联网金融。从器物层次理解,互联网金融是指现代企业应用了现代通信技术从事金融业务,无论这些企业是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在此视角下理解互联网金融,只是看到哪些技术和哪些企业等。从制度层次理解,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需要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加强监管。在此视角下理解互联网金融,看到的是如何盈利、如何防范风险、如何监管等。而从文化角度理解,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就不会昙花一现,它代表了一种精神,一种文化,进而形成了一种思维方式,是人性诉求在信息经济时代的体现,只要人性的诉求不改变,信息经济时代不成为过去,互联网金融就具有蓬勃发展的前景。在此视角下理解互联网金融,可以说看得更透彻,更接近互联网金融之精髓。

五、 总结

本文希冀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怎样理解,内涵究竟如何?本文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的创新之处在于,把互联网金融相关事项分成了三个层次,即器物层次、制度层次和文化层次。指明文化层次的核心地位,对于理解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意义。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核心不是处于器物层次的技术、基础设施等,尽管这些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也不是业务模式、政府监管制度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互联网精神,这种精神、理念、文化发端于人性,人性具有多面性和多向性,而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精神就是人性在此阶段的诉求。信息时代延续,互联网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也会持续上升。

明确了互联网精神的核心地位,对于我们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本质、特征、产生原因、影响和前景等,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我们应如何看待这场全面而深刻的变革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 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

[3] 王国刚,张扬.互联网金融之辨析[J].财贸经济,2015,(1).

[4] 王达.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杀相爱”[J].当代经济,2016,(3).

作者簡介:张志昌(1984-),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资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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