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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人性论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2018-03-31王翔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2期

王翔

【摘 要】 文章梳理了先秦诸子的人性论观点,无善无恶说,性善说,性恶说,绝对性恶说。论证了人性论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性善论”导致对皇权刚性约束规范的缺失,“性恶论”——重典治吏的逻辑起点。 “性善”与“性恶”这两种矛盾的人性论,被后世的王朝統治者们交替采纳,当辩护君权独大,不需要法制层面的刚性约束时,“性善”论是人君的有力武器,当论证重典治吏,严酷处罚违法官吏时,“性恶”论是不二之选。对于人性的矛盾认识,使得中国古代约束君权和约束官吏走向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

【关键词】 性善;性恶;约束君权;重典治吏

有关人性问题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所热衷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确切的说就是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向来是中国哲学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1]人性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而居于中国哲学思想史中的主干地位,并且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原理、动力。[2]先秦诸子们对于人性的认识基本是按照“善、恶”的框架来展开的,先秦诸子对人性善恶的激烈争论,深深的影响了后世的传统法制。

一、先秦诸子的人性论观点

从夏代起,统治者便利用“天命”来进行统治,所谓“有夏服天命”。(《尚书·召诰》)认定夏王“受命于天”。一切万物都是由天或上帝来主宰。一切权威由天或上帝来承载。人事是渺小和卑微的,对人性的讨论淹没在对天帝的崇拜之中。西周时期,情况有所改变,周王为了论证统治的合理性,将统治的目光转向了人事,提出“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稍稍纠正了夏商两代对天的崇拜,但是还是没有怀疑和否定“天命”的思想,“天命糜长,有德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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