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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

2018-03-31雷毓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2期

雷毓

【摘 要】 本文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选择:需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健全对商业秘密的救济渠道。

【关键词】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救济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性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条件,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在对发达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

一、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

发达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差异是必然的。首先在法律保护体系上有所不同,主要是以单行法律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由民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所形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在侵权归责原则与救济制度上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种。

1、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法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多是判例法形式,而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成文法形式。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体系问题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单行法律保护模式。该模式下的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多是制定统一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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