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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2018-03-31谭培文

社会科学家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谭培文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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