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的保护
2018-03-31柳薇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柳 薇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当今社会,物权的价值化与流动化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无疑承担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公平正义的重任。
我国民法典的发展进程如火如荼,首当其冲的是2007年正式施行的《物权法》,及其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这其中均有关于物权变动制度的相关规定。接下来2017年制定颁布并施行了《民法总则》,这无疑是我国民法典制定之路上的重头戏,该法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也涉及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的问题。本文的命题实际上涉及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无权处分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传统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民法基础理论问题,每一个小问题都能触及传统理论的神经,留下太多值得探讨的空间。笔者仅从物权变动中特定第三人保护这个小角度出发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物权变动与特定第三人
(一)物权变动与物权移转辨析
物权作为一种法权形态,负担着明确物质财富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因此物权的保护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私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1]社会变迁使物权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也使物权法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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