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支持票据制度刍议
——以日本资产证券化制度研究为视角
2018-03-31张荣芳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张荣芳 张 旌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制度概况
我国的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约定在一定期限间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1]我国于2012年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以下简称ABN),截至2016年12月30日,ABN产品共发行28单,发行总金额349.02亿元。[2]2016年12月12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引》(修订稿)。此次修订稿有几个方面的重大修改:引入特别目的机构作为发行载体,[3]并允许发起人(融资企业)选择成立特别目的机构;规定了基础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债权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的收益权;改变信用评级机制,其最低级别的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该《指引》(修订稿),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以选择是否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信托或特殊目的公司)。但是,特殊目的载体中的特殊目的公司属于特别法上的公司,与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的设立程序、解散或清算、组织结构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4]另外,根据商务部等六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前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国定义为境外公司。[5]因此,《指引》(修订稿)虽然已经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的法律地位,但是,现阶段在国内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只能通过特殊目的信托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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