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路径
——基于美国RGGI模式的思考
2018-03-31潘晓滨
法学论坛 2018年4期
潘晓滨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222)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配套有效治理手段的缺失,是导致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作为工业基地和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区域,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日益成为大气污染的重灾区。雾霾来袭导致多个大城市实施了多次橙色和红色重度雾霾预警,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与生活秩序。2017年3月,环保部、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中特别强调了“2+26”集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并将联防联治与提前治理作为这一方案的重要措施。各地方所采取的强有力行政措施虽然可以起到短时间内抑制大气污染的效果,但鉴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与污染防治的长期性特点,治理手段的法治化才是根本解决大气污染的主要路径,治理的跨区域合作以及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才是成功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急先锋,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亟待借鉴先进经验,以实现相关法律制度的创新。
一、大气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与我国立法
(一)大气污染治理法制构建的价值分析
价值是人们所利用并表现为物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属性,用来表征客体对于主体的满足程度。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法是价值客体。法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人的需求程度的满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