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范式适用:方法提炼与思维模式
2018-07-14刘剑文
法学论坛 2018年4期
刘剑文 胡 翔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问题导向是“领域法”范式的思维核心,也是领域法学理论的立论之基。“领域法”范式打破了传统法学方法倚重的单一性和封闭性,将研究要旨从调整对象转移至问题定位,一方面重视适用规范提炼的开放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关注现代领域和交叉领域的问题解决,为我国法学研究、法律思维和法治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新型现代法学研究体系的理论创新。①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而为了让“领域法”范式更好更快的适用在研究与实务中,领域法学理论尚需一套范式适用的具体方法,与此同时,将“领域法”范式有效的作用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亦是领域法学理论开拓的关键。
一、“领域法”范式适用的深化
作为对复杂、交叉领域性问题的回应,“领域法学”旨在形塑新型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从“领域法学”借以生发的环境出发,可得推知其本质上依赖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思维。也正因此,“领域法学”相关理论得以整合“部门法学”未予囊括的学科知识与社会资源,成为自足性和开放性并存的研究范式。“领域法学”所界定的法学方法为研究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这种将学科定位与问题对策相结合的范式,不再刻意区分“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缓释了多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讲求“洋为中用”、“古为中用”的路径依赖,②参见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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