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游历对董康法学思想的影响
2018-03-30刘志强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志强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庚子事变后,在内外政治压力下,风雨飘摇的清政府终于全面启动新政改革。在法律方面,1902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以为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①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修订法律的第一步,是出洋访问考察,这时期的日本是公认的优先取法对象,原因是,在社会方面,“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察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②。地域方面而言,“我国与日本相距甚近,同洲同文,取资尤易为力”③。总之,“近日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卒至民风丕变,国势骎骎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④。于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沈家本、伍廷芳专折奏请派员考察日本,在奏折中,首先,阐明考察的必要性,其次,确定董康等三人为此次赴日人员,最后确定此次考察的三项任务:(1)“调查法制刑政,并分赴各裁判所,研究鞫审事宜。按日报告,以备采择。”(2)“凡该国修订之沿革,颁布之次第,以及民事刑事之所以分判,并他项规则之关于刑政为译书内所未赅载者”,均应查其要领,带回国内。(3)日本监狱制度,久为西方国家所称颂,“尤应详细稽考”,直接绘图贴说,调查了解清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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