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归责看合同债权体系”的再思考
——从“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两种视角出发
2018-03-30于晓萍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于晓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概述
“债权—债务”模式与“合同构成”模式是近期日本学者在重新整理合同拘束力时使用的术语,“债权—债务”模式是日本学者对传统潘德克顿模式下的立法例的概括①,“合同构成”模式则是日本学者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总结传统潘德克顿模式并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而提出的新的债权拘束力新模式。我国关于债权的拘束力归责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归错或者英美法系的无过错的一元式归责,而是“二元归责”体系,但是“二元归责”体系却存在着逻辑上的诸多问题。
现在各法域的(合同)债权的体系划分,大多是以归责原则作为划分标准,具体说来,大陆法系国家是以过错主义为基本的原则,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以无过错主义或者严格责任来作为统筹债法的基石。
大陆法系国家的过错主义,基本遵循“区分债法总则与分则”这样一种立法思路,该思路认为有必要对各种债的共性进行抽取,并形成一套能对整个债法都适用的规则,并将其称为“债法总则”②,同时,对各类典型合同也进行列举式规定,称之为“债法分则”。日本学者在总结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合同构成”③的债权拘束力立法模式。其更关注当事人的实际约定的内容,将债务内容作实质化的理解,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就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划分各自的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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