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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传奇中的钗与女性书写

2018-03-29王诗雅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金钗唐传奇物象

王诗雅

(辽宁大学文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日常物象是古代小说中重要的叙事道具。赵毓龙指出,“箱笼”作为一种物象,“有助于完成叙事话语对古代妇女生活常态的‘再现’”,它“与主题、情节、人物等叙事结构相结合,成为全书女性书写的有机组成部分”①。笔者认为,这种日常物象与女性书写的关系具有普遍意义。而与“箱笼”一类容器相比,贴身长随的衣物饰品,与女性的情态、行为具有更密切的关系。在唐传奇中,衣饰物象与女性角色的关系已渐趋紧密,作者不仅借其描绘女性的容貌、体态,更使之同其他叙事结构结合,承担一定的叙事功能。“钗”即为典型例证之一。作为女性的身份标识,钗在唐人小说中多次出现,在女性书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拟以钗为考察对象,探究唐传奇中的女性书写。

钗是中国古代女性的常见发饰之一,由古笄演变而来,马缟在《中华古今注》“钗子”条言其“盖古笄之遗象也”②。其形制为双股,如毕沅在《释名疏证》卷四“释首饰”条言:“钗,叉也。象叉之形,因名之也。”③其作用是固定发髻,如阮孝绪《文字集略》载:“钗,叉髻也。”④作为首饰,钗亦具有“饰”的功能,可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如秦嘉《与妇徐淑书》载:“今致宝钗乙双,价值千金,可以耀首。”⑤女性以钗及笄、梳、步摇、花钿等饰物,搭配各种发式装饰头发,突出女子的形态美。

钗的种类不一,其命名主要基于形制与质地,如雀钗、花钗、玉钗、玳瑁钗等。东汉时钗流行开来,并出现在叙事文本中。据笔者所见,最早为郭宪《汉武帝别国洞冥记》卷二所载玉燕钗事:“神女留玉钗以赠帝,帝以赐赵婕妤。至昭帝元凤中,宫人犹见此钗。黄諃欲之,明日示之。既发匣,有白燕飞升天。后宫人学作此钗,因名玉燕钗,言吉祥也。”⑥这里的钗类似于主题物,怪异之事围绕其展开。这种为异物作传的叙事程式在当时非常普遍,因此并非叙事者已经意识到物象的功能而有意为之。六朝时,干宝《搜神记》多有记录。如卷十一“头语”条:

渤海太守史良姊一女子,许嫁而不果。良怒,杀之,断其头而归,投于灶下,曰:“当令火葬。”头语曰:“使君,我相从,何图当尔。”后梦见曰:“还君物。”觉而得昔所与香缨金钗之属。⑦

在此钗并没有承担叙事功能,仅为再现生活中的一般性物象。由于文言语体的限制,这种现象在“丛残小语”的六朝志怪乃至唐代叙事文本中都不多见。六朝时钗为日常器物,不再是方外异物。作者不再依凭钗的特殊属性,而是借助超现实的情节来表现志怪题材。如刘敬叔《异苑》卷五所载:

吴郡桐庐有徐君庙,吴时所立,左右有为劫盗非法者,便如拘缚,终致讨执。东阳长山县吏李瑫,义熙中遭事在郡,妇出料理,过庙请乞恩,拔银钗为愿。未至富阳,有白鱼跳落妇前,剖腹得所愿钗,夫事寻散。⑧

银钗本身并无奇异之处,由其寄身动物重归物主的过程体现“神”的洞察与威权。

钗作为女性起居日用的重要器物,亦常见于抒情文本。早期如曹植《美女篇》有“头上金爵钗,腰佩翠琅玕”⑨句。南北朝时以女性为主要书写对象的宫体诗中,更不乏对钗的书写。如费昶《咏照镜》有“正钗时念影,拂絮且怜香”⑩,庾肩吾《南苑还看人》有“细腰宜窄衣,长钗巧挟鬟”句。诗人以钗细致勾画女性的体态美,但未发掘其内涵。唐代钗意象应用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拓展。如杜甫《负薪行》“至老双鬟只垂颈,野花山叶银钗并”,白居易《议婚》“荆钗不直钱,衣上无真珠”,李商隐《圣女祠》“寄问钗头双白燕,每朝珠馆几时归”。老妪、贫女之钗皆可入诗,表现对象不再局限于宫闱。此外,由于有“托物言志”的传统,诗歌发展到唐时钗意象的抒情功能不断强化。诗人将感兴之情包裹到意象的糖衣中,使诗歌的内涵含而不露,符合诗歌含蓄蕴藉的审美风尚。

钗意象主要服务于描写和抒情,叙事文本中的钗物象则可用于叙事。这主要源于两种文体的表达需求不同,同时也有叙事文学自身发展的因素。唐时叙事文学异军突起,但仍处于过渡阶段,一些小说的创制技巧并未完全成熟。具体到利用物象营构叙事这方面,唐人已经意识到物象在叙事中的能动作用,并开始自觉地将物象应用于人物塑造、情节发展中。李鹏飞提出,“对‘功能性物象’的自发运用应该是进入唐代以后的事”,但与宋代“明显的自觉性”相比,唐人的物象使用可以说是“并非完全自觉”。原因之一便是唐传奇在物象的应用方法上较为质朴,因此可以说唐代是利用古代小说物象营构叙事的萌芽期。但与前代相比,唐人在物象的设置上仍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例如,唐传奇中钗无论在文本数量上还是叙事功能上都远胜于前。这一方面得益于“叙述宛转、文辞华艳”的传奇取代了“粗陈梗概”的六朝志怪。另一方面则源于唐代重装饰的社会风尚。陈东原指出,“妇女之重视修饰,以及修饰之进步”,“是历史的自然所演成”。唐代女性对首饰非常重视,上层女性流行梳高髻,戴假髻,平民受此潮流的影响也纷纷效仿,因此妆台上几乎都有钗的身影。此外,唐代女性崇尚绮丽浓艳的妆饰,对钗的装饰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甚至有专门作为装饰的钗。钗的材料、做工更为考究,钗头饰物也更为精巧。

从物的实际功用出发,唐传奇中钗常用作爱情表记。男女交往时常以钗为互赠之物,如繁钦《定情诗》中有“何以慰别离,耳后玳瑁钗”句。一旦分离,女方往往将钗送还,以免睹物思人,如鲍照《拟行路难十九首》“还君金钗玳瑁簪,不忍见之益愁思”句。又因钗为双股,男女双方在分离前往往将其分为两半,一人保留一半,如杜牧《送人》“明鉴半边钗一股,此生何处不相逢”句。诗歌中常借钗来渲染离愁别绪,传奇则以钗为基点展开叙事,如苏鄂《杜阳杂编》中的龙角钗,为“大历中,日林国献”,其“类玉而绀色,上刻蛟龙之形,精巧奇丽,非人所制,上因赐独孤妃。与上同游龙舟池,有紫云自钗上而生,俄顷满于舟楫。上命置之掌内,以水喷之,遂化为二龙,腾空东去”。从结构上看,钗贯穿整个故事,将情节串联起来。但作者仍旨在“夸远方珍异”,因此延续了六朝志怪的惯有程式,仅强调钗的奇异特性,细致描述其不凡的色泽及形制,而忽视其在情感上的象征作用。此外,也有作者突破了此种定式,将钗与人物行为相结合,从而表达言外之意。如张文成《游仙窟》中载:临别时“五嫂遂抽金钗送张郎,因报诗曰:‘儿今赠君别,情知后会难。莫言钗意小,可以挂渠冠’”。钗作为情感表记代表着五嫂对张郎的爱慕与不舍。而“抽金钗”的动作更加意味深长:钗乃五嫂自用之物,自用之钗本不可轻易赠人,更不必说自头上当场取下,除非关系密切。对比伶玄《赵飞燕外传》中赵飞燕“持昭仪手,抽紫玉九雏钗,为昭仪簪髻”之举,同样是抽钗,一个赠胞妹,一个赠情人,足见五嫂待张郎之深情。

与爱情表记相比,唐传奇中的钗更多的则是作为女性身份标识。唐传奇中不乏对人物服饰的程式化描写,如《红线》中写红线装扮:“梳乌蛮髻,攒金凤钗,衣紫绣短袍,系青丝轻履。”钗在其中未能引起读者的关注。更多情况下,通过强调钗的质地、形制或形态,钗起到塑造人物、揭开悬念以及勾连事件的作用。

(一)塑造人物

物象的质地是物主身份的直观反映,通过物象的质地塑造人物,这种手法在小说中由来已久。唐以前叙事文本中金钗、银钗往往混用,但王室成员皆用玉钗,因玉石在当时为稀贵材料,如王嘉《拾遗记》卷六载伏皇后为献帝疗伤“刮玉钗以覆于疮,应手则愈”。封建社会等级森严,法律注明了社会各个阶层可使用的物品范畴。唐代对钗的使用亦有明确规定,《唐六典》中记载:“钿钗礼衣,外命妇朝参、辞见及礼会则服之。……凡婚嫁花钗礼衣,六品已下妻及女嫁则服之;其钗覆笄而已。……其次花钗礼衣,庶人女嫁则服之。钗以金、银涂,琉璃等饰。”钗作为礼衣的组成部分,有明确的等级指向。基于现实,唐传奇中钗的材料已经同女性的身份地位“挂钩”。如《游仙窟》中,五嫂用金钗赠张郎,紧接着写“桂心已下,或脱银钗,落金钏,解帛子,施罗巾”送给张郎。两个赠钗动作间只隔了十几个字,金钗同银钗形成鲜明对比,凸显出主人与婢女地位的差异,可见作者已察觉到钗的质地与物主身份的关联。

物品的质地决定于物主身份,但如果作者根据人物的特殊身份选择相应的物品,则可对人物形象的塑造起积极作用。如杜青荑《奇鬼传》中“道政坊宅”条描写凶宅鬼母形象为:“西轩有一衣暗黄裙白褡裆老母。荷担二笼,皆盛亡人碎骸及驴马等骨。又插六七枚人肋骨于其髻为钗。”作者起初并未直言老母为鬼,而是暂停叙事,不厌其烦地描写其担中之物与髻上之钗,通过钗的独特质地暗示老母非人,结合接下来老母的话,读者可推断出其身份。骨钗之说,东晋已有,马缟《中华古今注》卷中“钗子”条载:“又至东晋有童谣言,织女死时,人插白骨钗子白妆,为织女作孝。”可见白骨钗本就和幽冥有关。

(二)揭开悬念

钗是女性日用的装饰之物,使用频率较高,且同服装、鞋履等衣饰相比,不易磨损、脏污,更换频率较低,因此往往容易引起观者注意。钗成为女性身份的标识。唐代诗歌中已经用钗意象指代女性,如李贺《残丝曲》“绿鬓年少金钗客,缥粉壶中沉琥珀”,清人王琦注:“绿鬓年少指男子,金钗客指女子。”再如沈亚之《异梦录》记王炎葬西施挽诗有“连江起珠帐,择土葬金钗”句,前者以金钗泛指歌伎,后者则专指西施。又如冯贽《云仙杂记》卷六“敛诸妓钗钿以记意”条载:“金城多美妓。贺兰剑曰:‘吾既临人,私情难展。遇宴饮则敛夺诸妓钗钿,退以记意。’”凭钗忆人,可见钗已成为物主身份的象征。正是利用钗与物主的这种对应关系,叙事者可以通过强调钗的独特形制,表明女性身份。如《搜神记》卷十四“人化鳖”条中宋士宗之母变为鳖后,正是由于她“尝先着银钗,犹在头上”,家人才得以认出鳖的真身,叙事得以继续。唐传奇中亦有逻辑相似的作品,但情节更为复杂,且均为因果报应、轮回的故事。如唐临《冥报记》卷下“唐韦庆植”条:

贞观中,魏王府长史京兆韦庆植,有处女先亡,夫妇痛惜之。后二年,庆植将聚亲宾,令宰肉备食。家人置得羊,未杀。庆植妻夜梦,见其亡女着青裾白衫,头髻上有双玉钗,是生平所服者,来见母,涕泣言曰:“儿尝私用物,不语父母,坐此业报,今受羊身,来偿父母命。明日当见杀,青羊白项者是,特愿慈恩,垂乞性命。”母惊寤。旦而往观,羊项膊皆白,头上有两点白相对,如玉钗形。母对之悲泣,语家人勿杀,待庆植至将放之……

双玉钗是母亲辨认出羊为女儿的关键线索。唐代少女未出嫁前梳双鬟髻,发髻左右对称,各插一支玉钗,且玉器多为乳白色,因而母亲看到羊“头上有两点白相对,如玉钗形”,便认出其为女儿所化。从叙事上看,女儿托梦陈说时,读者和母亲皆不知真相,悬念形成。而当母亲看到羊身上玉钗之形时,读者和母亲便都断定了羊的身份,因此双玉钗具有揭开悬念的作用。

唐传奇中钗通常同其他物象组合,共同作为人物身份的佐证。如上例,除双玉钗外,“青裾白衫”也与变化后的“青羊白项”相合,只是不如双玉钗来得巧妙,且钗为叙事重点,因此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服装的作用。钗也可以制造悬念,如《冥报记》卷中“隋崔彦武”条:

隋开皇中,魏州刺史博陵崔彦武,因行部至一邑,愕然惊喜,谓从者:“吾昔尝在此邑中为人妇,今知家处。”回马入脩巷,屈曲至一家,叩门命主人。主人公年老,走出拜谒。彦武入家,先升其堂,视东壁上,去地六七尺有高隆处,谓主人曰:“吾昔所读《法花经》,并金钗五只,藏此壁中高处是也。经第七卷尾后纸,火烧失文字,吾至今每诵此经,至第七卷尾,恒忘失不能记。”因令左右凿壁,果得经函,开第七卷尾及金钗,并如其言。主人涕泣曰:“亡妻存日,常读此经,钗亦是亡妻之物。妻因产死,遂失所在,不望使君乃示其处。”彦武又云:“庭前槐树,吾欲产时,自解头发,置此树空中。”试令人探,果得发。主人于是悲喜。彦武留衣物,厚给主人而去。

唐代崇佛,钗、经书、头发都是女性现实生活中的易得之物。金钗与经书、头发均为验证崔彦武前世为人妇的证据。钗和经书是制造、揭开悬念的重要道具。叙事者先由崔彦武忆起前世制造悬念,入家后暂缓叙事,借助对话细致描写金钗、经书的数量、形制,从而加深悬念。之后发现二物,细节果然丝毫不爽,最后主人说明二物与亡妻的关系。通过3个层次的叙述,逐步揭开悬念。

(三)勾连事件

在超现实题材的小说中,当由非人与人引起的超现实事件结束,继而转入现实事件时,需要必要的逻辑连接,证明超现实事件的真实性,物象即可以发挥此功能。物质形态往往可以跨越现实与虚拟情境的界限,如《西游记》第三十七回中乌鸡国国王在梦中将金厢白玉珪留给唐僧作表记。唐僧梦醒之后说与徒弟,徒弟都不相信,八戒甚至说“做个梦便罢了,怎么只管闲话”。但当师徒“打起火,开了门……只见星月光中,阶檐上,只见真个放着一柄金厢白玉珪”时,方才相信此梦非虚。当白玉珪在现实中被证明为真后,师徒方才相信,从而引出后续事件。

唐传奇“盖出于志怪”,也多有此种情况。叙事者通过强调钗的真实形态,使其成为连接超现实与现实事件的物象,如《太平广记》中出于《志怪录》的“袁无忌”条:

晋陈国袁无忌,寓居东平。永嘉初,得疫疠,家百余口,死亡垂尽,徙避大宅,权住田舍。有一小屋,兄弟共寝,板床荐席数重,夜眠及晓,床出在户外。宿昔如此,兄弟怪怖,不能得眠。后见一妇人,来在户前,知忌等不眠,前却户外。时未曙月明,共窥之,彩衣白妆,头上有花插及银钗象牙梳。无忌等共逐之,初绕屋走而倒,头髻及花插之属皆堕。无忌悉拾之,仍复出门南走,临道有井,遂入其中,无忌还眠。天晓,视花钗牙梳,并是真物,遂坏井,得一楸棺,俱已朽坏,乃易棺并服,迁于高燥处葬之,遂断。

钗是勾连夜晚袁无忌遇鬼妇事件与白天坏井得棺事件的重要物象。袁无忌拾起鬼妇掉落的钗梳等物,且发现其“并是真物”,证实晚上所见为真,遂决定坏井。钗梳等物成为沟通阴阳的物象,使叙事逻辑得以完整。此外,通过强调钗的真实,将虚幻的鬼妇同现实的袁无忌联系起来,虚实结合,增强了故事的神秘色彩,渲染恐怖怪异的氛围。

综合上文,钗作为唐传奇中常见的物象,在女性书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唐人尚未完全自觉地利用钗进行创作,但钗在人物塑造、揭开悬念以及勾连事件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叙事手法虽然不可与明清之际成熟的“以物写人”手法创造的物象相媲美,却也体现出物象叙事在叙事文学发展的过渡阶段的巨大进步,为宋代叙事文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除了钗,唐传奇中仍有许多物象在叙事中发挥了或多或少的功能,比如同为发饰的簪、梳、钿以及镜子、鞋履等物,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赵毓龙:《“箱笼”:〈金瓶梅〉女性书写的“功能性物象”》,《求是学刊》,2017年第4期,第118页。

③毕沅:《释名疏证》,中华书局,1985年,第145页。

④徐时仪:《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42页。

⑤虞世南:《北堂书钞》,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94页。

⑥郭宪:《汉武帝别国洞冥记》,中华书局,1991年,第5页。

⑧刘敬叔:《异苑》,中华书局,1996年,第42页。

⑨曹植:《曹植集校注》,赵幼文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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