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异同及预防措施
2018-03-29魏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性质
魏瑾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一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同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将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列入刑典中。虽然在我国刑典里有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语句,但对其研究还不够深细。因此,有必要作具体深入的研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2016年1月我国《反恐法》将运用恐吓、暴力、破坏等恶劣手段,不断制造社会恐慌,不择手段地危害公共安全,随意地侵犯人身财产,甚至威胁我国家机关和组织,企图实现其政治目的和主张的行为,作为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标准。
恐怖主义不仅具有恐怖活动政治战略,也有训练有素的组织形态。其一,它模仿其他政党组织的做法,搞思想封锁、信仰渗透、宗教洗脑等,大量招募成员,培植骨干势力。将聚集式恐怖活动变为“单兵”出击式、小型“游击武装”式的恐怖犯罪活动。如利比亚等中东国家的恐怖分子,是由外部势力培植的非法军事力量,他们以基地组织的名义,搞大规模恐怖袭击,预谋形成以“伊斯兰国”为代表的所谓扩张“建国”模式。其二,在反恐怖力量相对强的地方,搞分散游击或小团伙式袭击,或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多处发起联动袭击案,破坏社会的安定秩序,如“独狼”行动,曾在欧美国家甚至全球引起极大的恐慌。其三,在那些政府控制无力的地方,酝酿、策划、组织规模较大的恐怖活动,企图利用武力据守一地,形成“军事武装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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