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宋代地方官员参加妓乐宴会问题考论

2018-03-21王晓龙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刘 怡, 王晓龙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宋代地方官员在宴会的开展过程中经常会“择其能讴妓女,雇倩祗应”[1],因此,妓乐的使用逐渐成为宋代地方官员宴会中一种普遍的娱乐活动。随着妓乐宴会的频繁展开,官场上出现了一些奢靡享乐、贪赃腐败的不良风气,朝廷不得不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对其进行约束,但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近年来有几位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柳春雨《身体的消费:宋代官妓的差排、祗应与国家权力》一文在叙述了宋代官妓从事的主要活动后,重点论述了妓乐活动妨碍国家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等问题[2]57-73;朱瑞熙《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概述》主要论述了宋朝统治者对各级各类官员公费用餐的制度规定及所支给的膳食津贴,其中涉及到在公费用餐中使用妓乐的部分规定[3]。本文通过梳理宋代法律对地方官员参加妓乐宴会的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分析地方官员中的一些违法现象,从而探讨两宋地方官员违法参加妓乐宴会所产生的多种不良影响。

一、宋朝法令中对地方官员参加妓乐宴会的规定

地方官员参加宴会使用妓乐这一现象在宋代频繁出现,宋廷中央试图通过颁布诏令、立法等方式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不同级别的地方官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参见:李文军,袁俊英著《论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